第三只眼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与之相配套,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对抗方式检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最终形成正确的心证。
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有着31年从业经验的法医胡志强接受辩方邀请,以个人名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他表示,黄洋死于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此意见引发网友热议,而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特殊身份也引来了大家的关注。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学理上又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之所以增加该规定,是为了解决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比如说,针对同一专业性技术问题,多个鉴定意见之间结论不一;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欠缺专门性知识,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审判人员难以审查判断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功能上讲,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帮助控方或辩方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进而为法庭是否采信某鉴定意见提供参考。因而,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法庭之友”。
专家辅助人的出现,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直接相关。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揭示某些物品、痕迹证明力的至关重要甚至唯一的手段,也是确定死亡原因、伤害的轻重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的主要依据,还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
但问题在于,鉴定意见所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对其进行有效质证和审查判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然而,多数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法官,往往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和审查判断。因此,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十分必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与之相配套,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对抗方式检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最终形成正确的心证。这种做法,既是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大陆法系“技术顾问”制度的合理借鉴,同时也是对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
当然,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专家辅助人是否应具有一定资格,是否可以与鉴定人当面对质,其发表的意见能否作为某种证据而写进裁判文书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但可以相信,随着法治进步和诉讼制度完善,作为“法庭之友”的专家辅助人,必将为中国的司法公正作出积极贡献。
□毛立新(学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