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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被罚25亿并不值得惊讶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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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依据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因素。丁书苗在不到10年时间里,长袖善舞,从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中获取巨额利益,被处以高额罚金,罪有应得。

  12月16日上午,作为铁道部窝案中第一女主角,被称“高铁一姐”的丁书苗(本名丁羽心),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受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丁书苗当庭认罪。

  丁书苗案暂告一段落。眼下,此案最大的看点,就是那张高达25亿元的“罚单”。此前,长沙市中院倒是对葛兰素史克公司处罚金30亿元,但那是针对单位犯罪主体。就个人犯罪而言,25亿元的罚金,确实够高,高到了超出一般民众的想象。那该是什么样的生意,才可能赚到这么多的非法所得!

  不过,从检方指控不难看出,丁书苗被罚25亿,似乎并不值得特别惊讶。

  被指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的既得利益者之一,丁书苗确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据披露,在2007年到2010年间,丁书苗等人先后帮助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涉及金额1858亿余元,收取中介费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20多亿元。

  不仅如此,除了“掮客”的身份之外,丁书苗公司旗下企业涉足高铁设备、影视广告等多个领域。去年9月,丁案开审时,检方曾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她为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与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存在利益输送,而丁书苗也并不讳言与刘志军的关系。那么,这一块是不是存在更为隐秘的非法所得?

  一般而言,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依据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因素,丁书苗在不到10年时间里,长袖善舞,从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中获取巨额利益,被处以高额罚金,罪有应得。

  作为一种财产刑,罚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但如果罚金额度与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存在差异,则会衍生诸多后续的难题。罚金过高,容易流于“空判”;而罚金过低,则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具体到丁案,据北京市二中院官方微博“与法同行”消息,案发后,丁书苗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也就是说,丁案罚金,或已到位,将不会出现“空判”。

  那么,剩下来的,就是如何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对公众价值观的重塑了。而这些,远比追缴25亿元罚金更为艰难。换言之,罚金25亿并不值得惊讶,而何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非法所得,才是真正值得惊讶的事情。

  一个街边小贩出身的丁书苗,就可以在短短几年时间,撬动庞大的高铁市场,将一众高官玩弄于股掌之间,并获取“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这样的现实显然耐人寻味。政商关系如何把握好尺度,必须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对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则应有更细致具体的制度安排。

  相关报道见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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