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18日晚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所谓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活动。据悉,此举是为了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通过众筹融资平台非公开发行。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按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除了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要对融资项目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等准入条件外,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称,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根据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也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一些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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