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遏制刑讯逼供之恶,不能总是等到冤案,等到人命的代价之后。在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对于刑讯逼供就当零容忍。须知,小恶不除,大恶必然难防。
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于日前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据悉,其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据《辽沈晚报》)。
从冯志明的被捕回溯其荣誉不断、一路升迁的仕途历程,会发现我国一些地方的办案追责机制事实上已经处于休眠和失灵状态。据报道,冯志明在1988年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冯志明因此曾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他和主管刑侦的分局副局长同时被上级机关免职。但此案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并未走远,冯志明和该名副局长都被免于刑事起诉。
时空流转,当年嫌犯的“触电身亡”与呼格吉勒图的“冤杀处死”之间竟然有某种割不断的纽带。我们不知道,当年嫌犯死亡的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根据什么理由对冯志明免于起诉。我们更不知道,“呼格”案被发现疑似冤案后,冯志明是如何一如既往地受到上级的“信任”和“重用”。但是我们知道:如果侦查滥权得不到有效制止,如果出了人命照样能免于法律追究,那么就会鼓励刑讯逼供、鼓励为了个人好处而人为制造冤案。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当年的嫌犯“触电身亡”案已经悄悄为“呼格”案埋下了种子。
冯志明因为呼格吉勒图案落马,但现在想想,如果当初在嫌犯“触电身亡”一案中,冯志明的法律责任被严厉追究,呼格吉勒图冤案会否被避免?现实中,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追责机制的软弱。因此,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维里,刑讯逼供不过是“小恶”。甚至有不少一线侦查人员将刑讯逼供看作是对付“嫌犯”的必要手段。现实中,除非发生冤案,或者造成嫌疑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以刑讯逼供罪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即便许多受到刑事追究的,往往只判了缓刑、轻刑。
今年7月,媒体就报道了这一案例——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带走,在民警的百般折磨下被迫认罪。虽然最终法院查实侦查人员谭伟、吉喆、高志尧确实对阮有春使用拳打脚踢、电警棍电击、戴拳套击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而且这些侦查人员还被查出有其他4起刑讯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机烤手、大头针扎手指等手段亦被采用。但最终,法院终审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维持了谭伟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据《中国青年报》)。
如此对于刑讯逼供之恶的宽纵,树立了怎样的示范?遏制刑讯逼供之恶,不能总是等到冤案,等到人命的代价之后。在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对于刑讯逼供就当零容忍。须知,小恶不除,大恶必然难防。因此,打破办案责任追究机制的肠梗阻,切实遏制刑讯逼供和侦查滥权是司法改革十分急迫的任务,惟如此,才能让司法人员依法、谨慎、公正地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尽可能避免冤案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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