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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风险警示”不应扩大化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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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在海联讯、万福生科等股市里的大奸大恶公司安全逃生之后,有着“史上最严退市制度”之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忽然在近期威风八面起来。近日有32家公司按沪深交易所的要求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弄得市场上草木皆兵。

  进行“退市风险警示”是沪深交易所按照《若干意见》关于退市制度的新规定而作出的安排。《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情形,但由于重大违法具有不可预测性,上市公司可能“突然死亡”,从而导致投资者踩中黑天鹅的概率增加。

  沪深交易所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安排的本意无疑是好的。但这种安排明显有将“退市风险警示”扩大化的嫌疑,导致市场上投资者风声鹤唳,相关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因此而急剧震荡,甚至大幅下挫。如果说这些发布“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真的在随后退市的话,那么这种“退市风险警示”的安排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这其中的部分发布“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最终并没有退市,那么这种“退市风险警示”的安排是不是给相关公司的股价带来了不必要的震荡,加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呢?甚至不排除这种“退市风险警示”被市场主力所利用的可能。市场主力借此趁机打压某些公司的股价,以达到低位买进的目的。

  实际上在目前发布“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不是每家公司都会退市、都应该退市的。更何况在这些发布“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中,并不乏一些业绩优秀的公司。如上海家化,今年前三季度的每股业绩达到1.08元;科伦药业今年前三季度的每股业绩达到1.15元;风神股份今年前三季度的每股业绩也达到了0.82元。

  就《若干意见》来说,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退市问题上,还是给了相关公司以逃生的机会的。虽然《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违法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但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可以说,《若干意见》上演了一则“捉放曹”的游戏,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最终被强制退市的将会很少很少。也正因如此,沪深交易所也就没有必要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广发“退市风险警示”,闹得投资者四面楚歌。

  当然必要的“退市风险警示”还是需要的。而这种“退市风险警示”的发布应建立在证监会的立案稽查事宜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可以认定相关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时点上。这样就可以避免“退市风险警示”扩大化,避免“退市风险警示”的发布伤害无辜。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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