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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收法定”终结征税“有权就任性”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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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按条例纳税”,几乎都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时代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在二三十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确定,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早已经不合时宜。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是中国税制史上的重要一步,它将全面终结我国“按条例纳税”的尴尬局面,开启全新的“依法征税”时代。

  征税,涉及政府对公民财产的直接无偿征收,当然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税收应由代表全体人民的立法机关规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但让人遗憾的是,中国现行18个税种,而70%以上的税收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各种“条例”“暂行条例”。这些税收的行政立法,几乎都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时代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在二三十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确定,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早已经不合时宜。

  所以,2001年公布的《立法法》,试图由立法机关收回税收立法权,但仅是“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基本制度”之外,具体税收项目、计税标准等等,还是可绕开立法,由行政部门决定。

  近年来,“照章纳税”,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碰撞。

  就拿民间意见最大的汽油消费税来说。2008年底,12月份国家推出了“养路费改汽油消费税”改革,当时提出的口号是“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这税率一涨就是400%到700%。而且这个涨法甚至都没有以《消费税暂行条例》作为依据,仅仅只是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几个部门的一个红头文件。

  消费税作为国家税收,应有其法定性、固定性。但这个问题一直没得到妥善解决。今年11月28日,国际油价大跌之后,财政部发通知宣布:汽油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柴油提高0.14元/升。12月12日,发改委又下发通知,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28元和0.16元。

  为推广新能源,在油价下跌之际上调消费税有其合理性,不过缺乏民意征求环节,没有立法机关的授权,就将关涉数以亿计民生利益的汽油消费税涨了40%,这一做法难免引来质疑,影响到税收的公信。此前更典型的例子则是,2007年5月29日深夜,财政部突然上调印花税。所以,这种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增税,被网友戏称为“半夜鸡叫”。

  此外,近年来,“月饼税”“婚前房产加名税”等涉税公共事件背后的真问题,还是因为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等)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要靠国税总局乃至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大家越来越不买账。

  解决“半夜鸡叫”之道无他,只有走“税收法定”之路。让税收(其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条件等等)全面实现法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税权,不再由行政立法,更不能由政府部门通过红头文件增税,彻底杜绝有关部门“有权就任性”的征税冲动。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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