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法院考核排名不但各界批评颇多,法院内部也争论日久。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上,取消法院考核排名并不是终点。“上级法院”理应时时警惕、并遏制自己成为初审法院领导者或管理者的冲动。
最高法院近日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法院同时决定,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在宪法对法院的机构设计上,上下级法院只是一种审级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实际的上下级法院体系中,上级法院通过考核排名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对下级法院的领导与控制。这一怪现状长期以来被视为法院系统内部行政化的病灶所在。
今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骤然加速。司法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等,都是围绕司法的去大众化、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而展开的。舆论对法院能否借助改革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羁绊,普遍抱有颇高的期待。
但法院的去行政化,并不仅仅限于法院独立地方行政机关及党政官员。在法院系统内部,同样有去行政化的要求。所谓“下级法院”,其实在司法意义上更多应指“初审法院”。相对于上诉审法院来说,初审法院拥有完全自主的审判权,现行宪法所规计的“四级二审终审制”才有其意义。在审级制度上,任何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个案请示制度都是对司法规律的悖反。
而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个案请示制度明滋暗长,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上级法院的考核排名。比如,“发改率”(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几率)就是法院考核排名的一个重要依据。初审法院的“发改率”若超过一定比率,则将被视为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办案“不合格”,不仅会影响到法官的收入,更会影响到法院领导的前程。为了达标,或为了让本院能在考核排名中有个好位置,争取一个低的“发改率”就成了初审法院甚至每位初审法官的努力目标。正是在考核排名的高压之下,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内部请求”、“私下沟通”等等便应运而生,成为在现行法之外的司法潜规则。
“发改率”只是法院考核排名的一个缩影。“结案率”同样是悬在基层法官头顶的一把利剑。由于法院的年度考评通常在年底或年初进行,有的法院考评季甚至长达一个多月,为了提高结案率,一些法院在12月初甚至11月底就不再受理案件,或不为已受理的案件排期开庭,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也纷纷放下手头的工作集中精力应付年终的考核,民众对年底立案难怨气很大。正因如此,最高法院此次专门强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法院考核排名不但各界批评颇多,法院内部也争论日久。最高法院取消对法院考核排名,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回归之举,值得认同与鼓励。同时也看到,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上,取消法院考核排名并不是终点。“上级法院”理应时时警惕、并遏制自己成为初审法院领导者或管理者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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