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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能成为“讨债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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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贷款本来就是民事纠纷,应该由信用社起诉欠债人。当地方政府直接成为信用社的“讨债公司”,介入民事债务纠纷之后,就将手中的权力直接“兑现”为讨债权,权力就异化了。

  据《新京报》报道,安徽省临泉县,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讨债”运动。为讨还当地村民30年来对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当地成立了以县长梁永勤任组长,纪检、组织部、公检法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因为当初县信用社放贷的不规范,存在冒名贷款、贷款提前扣除本金等严重问题,所以很多贷款纠纷延宕到今。但在临泉县公权部门成为“讨债公司”后,事情就变了味——有的村民,直接被法院、公安经侦部门“约谈”,要求还款;有的被威胁要停掉低保;有的学校老师也被要求去劝说学生家长还贷……而且,县里将“讨债”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各个镇、村、部门。

  首先,这是权力的僭越。贷款本来就是民事纠纷,应该由信用社起诉欠债人,然后由法院走执行程序,将欠款要还。但当地方政府直接成为信用社的“讨债公司”,介入民事债务纠纷之后,就将手中的权力直接“兑现”为讨债权,权力就异化了。

  其次,“禁止债务监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之前也有“老赖”被法院司法拘留的,但那不是“债务拘禁”,那是因为“老赖”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却不履行,不是因为欠债本身而被拘禁的。现在临泉县的问题在于,信用社不去依法起诉欠债者,却由临泉县司法机关直接抓捕欠债人,这本身有违法律。将民事欠债人直接实施拘禁,那还是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老故事”,居然在今天的中国一些地方堂而皇之的重演了。

  其三,当地的公检法联合办案、讨债严重违法。公检法互相监督制约,才能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冤案。所以,“公检法联合办案”是被明令禁止的。最近一次由司法机关重申,还是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那么,为什么临泉县法院还是参加了公检法的“联合讨债”?法院在未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与公安机关合作,拘留欠债人,逼其就范,置司法独立性于何地?

  地方政府竟然成为信用社的“讨债公司”,这出彻头彻尾的“权力出轨”的闹剧,也该收场了。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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