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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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侵犯律师权利者得到必要制裁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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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规定》新增内容,大多采用“应当”、“必须”等,增强了执行的刚性,但《规定》在律师权利救济和违法行为惩治两个方面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和加强,直接剑指长期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辩护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

  不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律师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律师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会大打折扣。在三大诉讼中,律师普遍存在着立案难、调取证据难、意见被重视难等问题。在刑事领域,律师的执业难尤其体现为会见难、阅卷难和辩护难。不让会见和阅卷,律师无从知晓案情,辩护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说,最高检的《规定》着重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有着极强的针对性。

  《规定》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在三日内答复。最迟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其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最迟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阅卷。其三,律师申请调取证据不被同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四,应当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律师的书面意见必须审查、附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其五,阻碍律师执业且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并进行通报。

  《规定》新增的上述内容,大多采用“应当”、“必须”等绝对化语词且设定了明确期限,增强了执行的刚性。如果能够落实到位,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情况可望明显好转。然而经验表明,纸面上的规定之所以得不到落实,固然有规定内容模糊、不确定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则在于违反明文规定却得不到必要的制裁,权利被侵犯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从这个角度观察,《规定》在律师权利救济和违法行为惩治两个方面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此外,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律师在一切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都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地讲,《规定》仅针对检察环节,只覆盖了诉讼活动中很小的一部分。对于如何在更大面积的民商事和行政诉讼,甚至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行政调查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几乎没有着墨。当然,这与更高位阶的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法律监督权力和法律监督手段直接相关,不能过于苛责。这也表明,全面保障律师权利还有赖更多部门主动发力和积极配合。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相继披露,加强律师作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不容乐观,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有的律师被无端逐出法庭,有的律师因为坚持己见、与审判人员争执而被司法拘留,有的律师因为代理所谓“敏感案件”被打击报复,甚至有的律师当庭被公安人员抓捕。对此,保障律师权利不受侵犯,相关法规还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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