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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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裁员范围是给权利撑腰

2015年01月0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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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对外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范围,其中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现实中,当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困难时,裁员动辄成为其备选项;而在裁员时,有些企业罔顾员工的后路与养老等问题,对某些“老员工”开刀,甚至不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防止企业乱裁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就划定了四类不得裁减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但由于划定的不得裁员范围较小,使得很多相对“老”或“弱”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成为企业裁员的首选。基于其发生工伤和患病的概率等,有些企业甚至将他们视作包袱,把将其裁掉等于给企业减负。

  这次相关部门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止裁员范围,这也为企业裁员戴上更严厉的“紧箍”。对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利好政策,能让其合法权益在裁员时得到更好、更有效的保障,增强了某些弱势员工的博弈能力,某种程度上,它也能起到稳就业的作用。而若辅以强效的劳动监察执法,许多职场上的边缘群体也能得以保护。

  不过我们也得看到,不排除有些企业基于实用利益考量,选择提前裁减即将连续工作满15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即将不足5年的员工,来规避这一政策条款;有些企业招聘时,也会增加“倾向性”。这就需要在就业歧视、裁员规则等层面强化约束,毕竟这与裁员设限中的权利保护是嵌套的。也只有将其补全,才能避免某些企业在钻空子中扭曲上述托底政策的意图。

  □张立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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