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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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官员不能成私下对话

2015年01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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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代表约见官员原则上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和跟进。

  据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印发实施了《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不得拖延推诿。这是近年来省级人大首次专门出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制度。

  约见官员,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权利。按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长期以来,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多数都是通过提议案、建议的方式进行的,直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并且直接监督其工作,推动选民反映问题的解决的案例,非常少见。这种“隔空对话”式履职,经常给选民和代表以隔靴搔痒的感觉,问题解决的节奏往往是非常缓慢,而且往往解决得不彻底。这也是近年来有些代表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书面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原因之一。

  从“隔空对话”到直接约谈,最大的价值在于代表可以直接将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传递到官员耳中,使选民的意愿更加直接、真实地传递到有关国家机关,从而让选民反映的问题解决得更快、更彻底,也让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监督得更加直接和到位。

  当然,代表不能在约见时解决个人家庭的问题,在开展约见活动时,应当通过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来进行。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则要依据代表法的要求,分析了解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并及时协调有关国家机构和负责人接受约见。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也要坚持不干预司法个案、不干预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原则。只有这样,代表才能更好地依法履职,约见制度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代表约见官员,信息公开制度也不可缺席。只有把代表提出约见要求情况、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联系沟通约见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接受约见情况、问题的解决情况都向社会公开,接受选民监督,代表约见才不会流于形式,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除有特殊情况外,约见活动原则上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和跟进,从而监督有关代表依法履职,也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负责人更加积极主动地解决代表反映的问题,减少和避免“老大难”问题的出现。没有全方位的信息公开,让社会参与监督,约见制度就很容易成为私下对话,发挥作用有限。从这个角度说,广东人大也应尽快考虑完善与约见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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