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尘肺矿工赔偿金缩水谁来负责?

2015年01月0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乐平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种种作为,令矿工们心寒,与法治背道而驰。

  江西乐平市36名尘肺病矿工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的结果是,乐平市赵家山煤矿分别向矿工分别支付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的工伤待遇。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而乐平法院没有立案,将案件交由政府去协调。“协调”的结果是,32名矿工在当地政府连骗带吓之下,签订不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书》,最终只获得了30%的赔偿款。此后矿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法院拒不受理。

  通过口头承诺和威吓,哄骗尘肺矿工签订不公平的协议,同时堵住矿工们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乐平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种种作为,令矿工们心寒,与法治背道而驰。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般的劳动仲裁案件,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生效。本案中,煤矿一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乐平法院没有依法审理,反而将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交给政府去协调,如此明目张胆地亵渎法定职责的做法,令人吃惊。

  所谓的政府协调,不过是对矿工的糊弄和欺骗。据矿工回忆,“当时煤矿的人说钱不够,先给我们30%当营养费,剩下的赔偿款再想办法解决,在场的领导也是这么和我们工人说的。”可乐平市政府提供的《工伤赔付协议书》的部分复印内容中,“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乙方在获得甲方赔付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等内容赫然在目。

  煤矿和政府联手欺负尘肺矿工,让不识字的矿工在严重损害自己权益的不平等协议上签字,这本身已经让人怒不可遏,但还是有法律救济途径,因为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而协议一旦撤销,即自始不生效力。可乐平法院硬是将矿工挡在诉讼门外。

  个别未在《工伤赔付协议书》上签字的矿工,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说背后有政府授意。本案经过了仲裁裁决,若之后未进入诉讼环节,则意味着仲裁裁决生效。仲裁机构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生效的仲裁文书依法应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仲裁文书形同废纸一张,法律公信丧失殆尽。

  政府、法院和煤矿三者联手,共同欺负弱势的尘肺病矿工,是可忍孰不可忍!人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弱势公民的权利,是谁把尘肺矿工逼上了上访之路,相关的问责机制又在哪里?公众期待,这一恶劣事件能尽快得到严处。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