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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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购物界限模糊不易监管(5)

2015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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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D07版)

  导游讲解中的“诱导性”

  对于导游在讲解中的“诱导性”,小马也表示很为难,讲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难免要讲这里的“特产”,比如到了波兰,就要讲到这里盛产“琥珀”。有时候在车上有两个小时的讲解时间,一个小时讲历史,一个小时就用来讲购物。“如果不讲购物,很多导游都不知道余下的一个小时,自己应该讲什么了!而且有很多情况是,导游在讲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时,中国游客昏昏欲睡。导游开始讲买东西,讲购物方面的事情,这部分中国游客就兴致盎然,马上精神起来,还热烈地跟导游探讨起来。”

  小马说,有一次在捷克,一位老阿姨非要买昂贵的“水晶娃娃”,她的女儿女婿强力阻止,对她说,这个水晶娃娃太贵了,根本不实用。小马说“连我也觉得那个水晶娃娃贵得离谱。我也劝阿姨不要买了。”可是那位阿姨偏要买下来,后来她才告诉小马,虽然小马没有告诉她,但她知道“买这个东西,对小马导游有好处。”阿姨觉得小马服务特别好,希望可以以这种方式回馈他、报答他。小马坦承,那件物品确实“回扣”很高,但是那位阿姨对他的期望和情谊,价值更高。

  小马说:“不管游客是否购物,我是不会降低自己服务标准的。一如既往陪着他们玩儿、陪着他们开心,我觉得让游客开心,我即使没有挣到什么钱,我也还是很开心。”在购物方面,不要把导游和游客放在对立面上,有时候导游和游客的需求是一致的。对职业有感情的导游应该是最希望游客“玩好”、玩得开心的人。

  导游买团“回扣”难杜绝

  小马说,他也有导游同事眼里只有钱的,有的同事会指着买东西的客人悄声对小马说:“我能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正在向我走来。”小马表示对此很反感。

  小马说,作为5A级大社的正规导游,他是很幸福的。但是,观察当今的导游行业,真正能有固定底薪、公司给导游上保险的情况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导游属于“三不管”的职业。“旺季导游人手就缺少,在淡季,导游就没有活儿干。很多导游自己花钱买团的状态,也没有根本改变。”在很多导游依然是先自己花钱买团的情况下,导游拿购物“回扣”的现象就很难杜绝。

  ●刘思敏,著名旅游专家、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

  购物回扣根源于中国游客“寻求市场低价”的消费心理

  公正客观地说,这么多年来,零负团费这种商业模式能流行开来,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不欺骗、不强迫,这种模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际上在一些地区也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但是随着强制交易、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的猖獗,这种模式就沦为一种充满陷阱的销售。

  而今《旅游法》既对这种商业模式以及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采取严格禁止,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这表明《旅游法》表现出了适度的灵活性,增大了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这会大大缓解零负团费模式对中国旅游业和旅游者的伤害。

  所谓的“诱导性”购物,不管是导游通过打“同情牌”的方式,还是其他迂回曲折的方式来操作,在法律层面上,都很难管控。如果导游有“强迫购物”、或者“坑蒙拐骗”行为,或者游客在导游的“引导”下买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与导游“合作”的商店存在有明显的购物欺诈行为,游客都可以从法律上进行维权。如果游客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组团旅行社有先行赔付义务和连带责任。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大大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在购物店赔付之前,组团社要先行赔付,甚至要帮助游客与购物店进行交涉。如果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是团组中的多名游客,旅行社要接受游客的“集体诉讼”。而导游如果没有明显地“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诱导性”购物就是一个灰色的中间地带。

  “打蛇要打七寸”,我们的法律着重打击的是“强制交易”、“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这才是所谓的“七寸”。至于导游在言语上进行“诱导”,或通过各种暗示,引导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行为,并不是法律凝聚的焦点。

  旅行社和导游收取购物“回扣”,一个重要根源是在游客身上。中国游客目前的心理仍是“寻求市场低价”,很多游客选择的商品是“抄底游”、“超低价”,如果游客自己把行程中机票的价格和酒店住宿价格加在一起,自己核算一下,也会发现,游客所支付的团费,不足以涵盖旅游的成本。中国游客的消费心理如果不改变,旅行社还是会通过“零负团费”的模式互相倾轧,以低价竞争的手段,抢占游客市场。而在游客出游过程中,导游则想方设法让游客消费,从而收取购物“回扣”,补偿团费的损失,也是在所难免。

  专家声音

  法律着重打击的是“强制交易”、“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至于导游在言语上进行“诱导”,或通过各种暗示,引导游客到购物店购物等行为,并不是法律凝聚的焦点。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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