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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0版)
●杨彦锋,《旅游法》特邀专家
购物店、导游、游客三方信息需要完全透明
《旅游法》35条对于“旅游购物”的规定是非常严厉的。《旅游法》出台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在这个背景下,35条规定得比较严厉。其实是没有必要这么严厉的。《旅游法》出台后,我们也发现,35条果然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并成为整部《旅游法》的一个焦点。
从最早的“法律表述”,到后面的执行细则,旅游行业人士经过了一年多的摸索。如今,在很多地方,很多业内人士也都觉得“旅游购物”、“零负团费”等现象有所抬头。比如,“强迫”和“诱导”,界限比较模糊,很多地方的导游、或者导游组织会有销售“话术”,使用讲解技巧,虽然有一定诱导的嫌疑在里面,但是却很难杜绝这样的行为产生。
比较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在于一直以来的“零负团费”、“导游高回扣”等旧有模式没有彻底改变,导游必须从“购物消费”里面,回收一部分利润,来补贴整个线路成本的这种损失。旅行社之前给出的报价,很多是不能够涵盖整个成本的,旅行社必须从购物里面拿回来一块儿。而这一块儿,一直以来都是一块灰色的地带。说到“诱导购物”,“购物回扣不透明”等“潜规则”的现象和操作方法,就带有一点“非黑非白”的阶段性特征。
《旅游法》的执行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现在就是处在这样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从法律关系来看,购物店、导游、消费者,这三方之间,实际上,“信息不是完全透明的”。
购物店和导游之间信息是透明的,他们互相知道,回扣是多少,哪些东西回扣多。但是导游和游客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譬如,有些游客只猜测“导游肯定有回扣”,但不知道这个回扣或者佣金有多少的比例。正常的合同情况,应该是对这三方都表述清楚。
导游应该明确告知游客,这个购物是有佣金和回扣的,佣金具体是多少。如果在三方知情的情况下,在三方都“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这种合同关系,才是既合理,又合法的。
如今的现实情况是,“购物回扣”的比例是不透明的,有的高达40%到5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个模式延续到今天,也很旧了,特别是会被互联网颠覆。我们看到,很多线上旅游企业,推出了“非购物团”、“透明团”、“自由活动团”等,都旨在革新旧的“购物回扣”模式。
专家声音
《旅游法》的执行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历史阶段。从法律关系来看,购物店、导游、消费者,这三方之间,“信息不是完全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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