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一度拉升6个点“单骑救主”,其他权重股未响应;沪指现本轮行情第三大跌幅;多头司令短期看空
新京报讯 (记者白金坤 金彧)1月8日,一周的犀利上涨后,A股终于迎来了深度调整。截至昨日收盘,沪指下跌2.39%,为此轮行情启动以来的第三大跌幅,收于3293.46点。深成指下跌1.28%,收于11465.14点。创业板和中小板则逆市飘红,分别上涨1.21%和0.19%。
昨日蓝筹股全军覆没
从昨日盘面来看,石化双雄魔咒再现。早盘,中国石油曾一度拉升6个点,试图上演周三“单骑救主”戏码,但其他权重股并未响应,最终中国石油冲高回落,沪指亦下跌2.39%。收盘,蓝筹股几乎全军覆没,银行、保险、券商、建筑、有色煤炭位于跌幅榜前列。
两市共有43只个股涨停,跌停个股一只。跌幅超过5%的股票有35只,而且主要由中国电建、中国建筑、中国联通等“中字头”股构成。同时,概念股、中小盘股活跃。
除中石油魔咒以外,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以下四个因素也是股指高台跳水的主要原因。首先,下周将会有22只新股申购,2015年新股审批加快,将分流市场资金。其次,目前A股相对H股溢价超过三成,蓝筹股估值修复行情完成。再者,2009年大顶3478点有万亿元的套牢盘,需要充分整固后方能上攻。最后,券商股东集体套现达160亿元,券商作为此次行情的龙头板块遭到打压。
估值修复完成 后市分歧明显
昨日,券商板块集体调整,除了新股国信证券涨停和西部证券收红以外,其他券商股全部收绿。华泰证券金融分析师罗毅认为,昨日市场出现一定调整,主要是前期涨幅较大的板块,但不能为一根阴线改变世界观。目前券商的2014年业绩极佳,其判断去年12月份券商行业利润环比涨幅为50%-60%,若将去年12月份单月年化,对应市盈率约为20倍,未来仍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不过,北京笃信晟丰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刘英认为,尽管金融股强势不改,但力度已经有所减弱,资金向超跌的中小盘股转移。有私募公开表示,目前如果砍掉估值合理的成长股去追估值修复已经完成的蓝筹股,恐陷入两面挨耳光的境地,白马成长股也许将重新进入机构的配置池。
制度重新设计预期刺激创业板上涨
与之相对,创业板当日交易的361只股票,有239只收盘报升,领先的8只个股涨停,其中,迦南科技、正业科技和金盾股份已连拉第四个涨停。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沪指大跌源于之前上涨幅度过大,加上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机构减持,调整在所难免。创业板“逆袭”,一方面由于前期跌幅过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二八转换效应,以及深交所将引入“多重股权架构可借鉴优先股路径”等利好提振。
据媒体报道,近日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某场合论述阿里巴巴等科技型企业纷纷赴美上市时直言“教训深刻”,建议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性,在制度设计上为科技型企业多重股权结构留空间,创业板引入多重股权架构可借鉴优先股路径。
■ 分析
多头司令短期看空
“短期,我看空了”,昨日,被称为“死多头”的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开始转向看空A股。
此轮行情中,过去长期低迷的蓝筹股成为指数上涨主力,而在过去两年走牛的创业板和中小盘则跑输指数。对于市场曾热衷炒作的“小盘股”、“次新股”、“伪成长股”、“垃圾股”、“题材股”,李大霄把它们统称为“黑五类”股票。他认为这些股票积聚了巨大的泡沫,在2015年面临着大面积风险爆破。
对于短期看空的原因,李大霄表示,“目前市场已经出现狂热,即便低估的蓝筹已经涨得急了,钻石底时A对H的溢价指数是88,目前已经达到132”,他认为,此次行情没有经过任何大的调整,市场的情绪普遍乐观,市场又重现6124点时的“万点论”的言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白金坤)
■ 延伸
证监会:组合拳严防内幕交易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1月8日,证监会举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解读》微访谈,在谈及新规如何防止内幕交易时,证监会表示将从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角度,多举措防控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
同时,证监会称,将持续跟踪市场动态,对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据证监会统计,2014年1月至11月,证监会共审核23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交易金额达到2971.1亿元。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审批效率,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前采取保密措施,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做出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查实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前,暂停相关人员的股权转让,并明确内幕信息核查人员名单的界定标准等。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沪深交易所将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审核程序,并责令相关主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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