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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状告铁路局公益维权就当如此

2015年01月1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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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消协维权力度和范围都是消费者单个维权无法比拟的。

  消费者购买了实名制的火车票,遗失后只能另行购买“原票”,否则应承担全部票面金额损失。针对此项规定,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据了解,这是国内消协公益维权诉讼的“第一案”。(1月10日《新京报》)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生效将近一年,终于迎来了第一起这类诉讼。

  在实行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今天,旅客遗失火车票,铁路方通过身份认证为旅客快速挂失补票(收取少量手续费是必要的),既可行又方便。可按照“强制另行购票”程序,失票旅客应在不晚于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售票窗口办理挂失,凭身份证原件按原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上车时向列车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并开具客运记录,方可在到达站办理退票,核收手续费。整个过程十分繁琐,极易导致误事。若离检票停止不足20分钟,旅客想按原票购买一张新票已不可能,只能眼睁睁地望着火车离开;若旅客身上的钱不够买一张新票则更悲催,即使离检票停止时间超过20分钟也不能踏上行程。这两种情形下,票款金额全部丧失都是必然的。

  同该规定相联系的影射规则是,旅客若将火车票遗失,哪怕离发车时间还有近两个月,哪怕不再需要乘坐那趟列车,也是不能办理挂失进而办理退票的,票面金额全部损失成为必然。一个问题很自然地就提出来了:在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形下,铁路公司为失票旅客办理挂失补票或退票手续没有任何困难,收取一定的挂失费和补票费(退票费)是合适的,可凭什么用这种“霸王条款”完全占有旅客票面金额利益呢?

  之前,长沙旅客何先生乘坐高铁时在车上遗失了火车票,出站时被铁路方强制全额补票,何先生通过诉讼,让广铁集团退还了重新补票的票款。但该案只有个案的意义,难以使更多消费者受益。由消协来提起公益诉讼就不一样了,它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经营者,既有专门能力,也有经济实力,还有自己的媒体,维权力度和范围都是消费者单个维权无法比拟的,像本案中浙江消协若胜诉,上海铁路局范围的消费者都将受益。若此案是中消协起诉中铁总公司且胜诉,则全国的消费者都将受益。

  推而广之,眼下诸多垄断企业都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若中消协、各省消协都能像本案中浙江消协一样站出来,积极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那将是中国消费者之大幸!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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