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新办法;分3类考核,考核不合格降低岗位等级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起,事业单位人员将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3类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从过去的“品德、能力、知识、业绩”4项变为“德能勤绩廉”5项。
正高职称考核更严格
据了解,新办法从今年起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总计涉及事业单位1万余家,管理人员9万余名,专业技术人员29万余名,工勤技能人员6万余名。
《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类考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3类人员除均考察“德能勤绩廉”5方面内容外,分别都各有侧重。对管理人员,考核侧重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则主要侧重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同时,对于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赵莉萍介绍说:“专业技术五级(副高)及以下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正高)以上的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正高职称人员岗位责任重,考核也会更严格。”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王友芝表示,“比如医院的主任医师,高校的教授。这些人员的考核,应该纳入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考核单位可以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受服务人员的意见。”
不参加考核不晋升薪级工资
《办法》规定,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3种考核形式。同时,此次考核新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该年度可以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 变化
据悉,现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考核依据的是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昨日发布的考核新办法与2005年出台的相比,呈现出四个主要的变化。
分类考核 人员分3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办法》根据事业单位3类岗位职责,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允许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要素。在考核程序上,对一般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特情 10种特殊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办法》对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和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等10种特殊情况考核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
提高优秀比例 优秀等次比例提升至20%
《办法》提高了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并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坚持向基层单位主体岗位及一线岗位倾斜。
强化奖惩措施 “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突出“惩”
《办法》强化了考核结果的使用。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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