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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将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办理“超时”可问责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市长负责制

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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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近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规定办法,其中规定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长负责。该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统筹”提案办理

  昨日,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其中规定,北京市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同时,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对于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办法明确指出,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其中,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超出办理时限将予问责

  按照规定,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办法还强调,承办单位对于建议、提案的办理不得拖延。其中规定,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依据要求,市政府还将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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