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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艺人”被判无罪背后的司法平衡

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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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现在生效判决毕竟宣告了4名耍猴艺人的行为无罪,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来耍猴艺人们在全国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河南新野鲍风山等四位农民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犯罪一案,昨日黑龙江林区中院在新野异地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四人没有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四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猴艺表演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4人无罪。

  4名耍猴艺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不断地受到有关部门罚款、驱赶等非难,这次还受到了刑事追究。要知道,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可不是个轻罪(最重可处有期徒刑15年),要不是舆论影响,一审能够“定罪免刑”,二审能够“改判无罪”?令人很是怀疑。但我认为,现在生效判决毕竟宣告了4名耍猴艺人的行为无罪,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来耍猴艺人们在全国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

  真实情况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公安机关追诉了,哪怕追诉错误,检察机关也往往不敢不起诉,法院不敢不判罪(否则,便涉及对前者的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即使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不断地搞平衡,将枪口抬高一公分,再抬高一公分,而不敢直接认定公检追诉错误,宣告无罪。这在本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本案一审判决时,来自全国的舆论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一审判决所搞的平衡是,适用刑法第37条,即宣告被告人有罪,又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事处罚,将4名被告人当庭释放——有罪即没有错误追诉,就不需要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

  本以为被告人一放,4位农民也不会上诉(4名耍猴艺人确实未打算上诉),舆论压力即可缓解。不想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不服这顶有罪的帽子,在全国招募起律师,终于替4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

  而二审平衡的方法就是,首先肯定一审判决事实、证据、程序均无问题,然后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法条但是之后的文字部分,理论上称为但书)改判无罪。刑法第13条较长,可简化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然而我更期待的是,那些耍猴艺人们能够轻松地办来野生动物运输证;即使办不来,有关部门在执法时,也能视此案为标准,主动认定他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看成是犯罪,不启动刑事追诉,不需要舆论的倒逼。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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