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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外滩悲剧”,问责不是终点

2015年01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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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对机构和人的应急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考验,因而尤其要求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要有敏锐的风险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

  21日,上海公布“12·31”外滩踩踏事件的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对群众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拥挤踩踏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黄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起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建议对黄埔区委书记、区长、公安局长等11人撤职等处分。

  这一调查报告,从总体上分析了引发此次事件的五大原因,将事件定性为了公共安全责任事件。明确在国际化大都市发生如此事件,后果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

  社会生活中,突发事件,包括自然原因而导致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原因而导致的突发事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因此,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充分凸显着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效能。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保障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重要责任主体。

  在应急法制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包括四个层次:事前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临近发生时的监测和预警,事发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由于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逆转的破坏性,因而预防便显得至关重要。例如,对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当事前便对于当地的植被、土壤、降雨等情况有着充分的估计并作出预案,而不能等到实际发生时再慌忙应对。此次上海的踩踏事件,预计不当、预防不足可谓是关键原因。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对机构和人的应急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考验,因而尤其要求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要有敏锐的风险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即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责任意识。对此,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强调,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要研判评估,形成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以及公共交通的发达,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的人群聚集越来越容易发生,因而对此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也显得愈发重要。一方面,对于一些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以及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事情发生时,应当对人群聚集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提前做好研判,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包括划出隔离带,关闭人群聚集区域附近的公交车站,以延长步行距离,让集结的人群在较长距离的步行中分散,等等行之有效的方法。

  希望以上海的此次问责为起点,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共安全机构的负责人能提高责任意识,多留一分心、多用一分神,尽量避免一切人为的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刘高(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14-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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