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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匿名通报食品安全违法

2015年01月25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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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2014年食品安全违法犯罪20大案例,其中包括烟台某企业在露酒中添加壮阳药等,涉案货值最高达8000余万元。通报未公开涉事企业及人员全名,大多以“某某厂家”、“赵某某”的形式出现。

  山东省的食品安全执法可谓硕果累累。但遗憾的是,在通报时,除潍坊康力蜂业有限公司一家使用实名外,其余19个全部隐去了名字而被代之以“某某”。名字被抽象模糊了的通报,其震慑力大打折扣。

  以往,通报问题企业或单位称“某某”,是一个不成文的“通例”。然而时代不同了,近年来中纪委指名道姓的反腐通报,一再击碎长期“某某”的旧例,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效应。令人欣慰的是,现在许多地方也纷纷具名通报问题了。而仍沿用“某某”的通报,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招致公众的不满和指责。

  山东这次匿名通报端出的理由有些出乎意料:涉及名誉权。这就令人颇费思量,既然对这20大案例定性为“违法犯罪”,且多数已经结案,违法犯罪者的名字,还有必要为其保密吗?这到底考虑涉事企业及人员的名誉权,还是害怕给地方形象抹黑?

  山东方面还表示,小部分的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如果把这些企业的名字暴露了,与该企业对接的上下游单位可能会产生警惕,毁灭证据,逃避惩罚。”听起来是有道理,但即便如此,匿名通报的只是少数企业,也不至于绝大多数都匿名。

  就食品行业而言,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其中自然应当包括尽可能及时、详尽地曝光违法犯罪企业及人员的信息,使公众减轻和免遭食品违法犯罪企业及其仍在暗处的利益共同体的侵害。山东的这次匿名式通报,到底出于什么考量,不可臆断,但此事若没个令人信服的说法,不足以消除公众疑虑。

  □印荣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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