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53名农民工工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曾被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绝,后在山东被控制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姬晨笛 孙中梅)拖欠农民工40万工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包工头马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海淀检察院批捕。
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马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社区旧房改造工程的承包人。2013年7月,马某的工程队从他人手里承包了小南庄社区住宅楼旧楼改造项目,后将工程分包给四个小组开始施工。同年9月到10月之间,马某先后获得了1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的劳动报酬,并决定给工人发工资。
可就在发工资的当日,负责联系工作事宜的蔡某发现联系不上马某,后工人开始上访。11月5日,蔡某给嫌疑人马某发短信让其回来给工人发工资,后马某电话联系蔡某,称自己在唐山回不去。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工地现场张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责令马某于2014年11月8日24时前支付马某等53人的劳动报酬40万元。后嫌疑人马某把40万元的工人工资用作偿还个人债务,并采取隐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先后逃至安徽、山东等地。
其间,蔡某等人多次联系嫌疑人马某索要工资,但马某直至案发前也未支付工资,后在山东菏泽被警方控制。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 解读
拖欠工资入罪四年案例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可是,虽然法律规定了该罪名,但实践中案例却非常少,能查到的北京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发生在2013年,包工头承包工程招揽农民工,涉嫌篡改结算单,谎称已将工资发给工人。
据承办了马某案的检察官介绍,入刑标准高、取证难是造成案例少的关键。首先,该罪是以数额较大为够罪标准,具体包括两种情形,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至2万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必须能够证明,欠薪的人必须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而这对于农民工来说往往很难取证。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实践中,农民工被欠薪的事情屡屡发生,但他们往往法律意识不高,“对公家不信任”。
■ 数说
今年1月,最高法院决定在春节前后开展追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加大对追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为此,北京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的逃逸被执行人700余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18人。
据悉,1月4日至今,全市各级法院共执结追索农民工工资案件159件,执行到位金额381.4万元。共执结了2770件涉民生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7839.85万元,对22人次采取了罚款、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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