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每个电商都应为平台商户的售假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应当为市场上泛滥的制假售假行为承担全部或首要的责任。
近日,工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淘宝“小二”公开质疑,引发二者“对掐”。经过隔空对话后,工商总局删掉了白皮书,淘宝方面则宣布成立“打假特战营”。此事使得电商在售假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受到热议。
一个每年产生数万亿巨额交易量的电商平台,在任何一个重视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里,都会成为重点监管的对象。阿里系电商平台上线以来,其成功模式广受认同,可假货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也紧随其后。
事实上,淘宝等电商在电子商务中都是承担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职能。在此意义上,阿里辩称“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没错。然而,基于淘宝交易平台的商户售假真跟电商官方没关系吗?
时下几大电商之所以能发展壮大,某种程度上正是因其平台在为商家提供信誉担保。电商作为商业主体,平台商户的交易利润也正是其营利来源。以天猫为例,在其中开店不仅要缴纳数额不菲的年费,而且每笔交易都要给天猫缴纳一定比例的提成。虽不能说阿里鼓励售假,但客观上售假利润中有一部分流入了阿里的腰包。
在消费者面前,电商和具体商户共同承担着“经营者”的角色,都需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设定的所有法律义务。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第二次修正时特别增设条款,明文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即便在平台提供者不知道商户售假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提供商户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或者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都可直接请求赔偿。
每个电商都应为平台商户的售假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应当为市场上泛滥的制假售假行为承担全部或首要的责任。治理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需要政府、社会、企业携手努力。不过,我们仍然希望有关电商能够“化委屈为力量”,让这一“阶段性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
□邓学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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