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这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值得肯定。但却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难免让人担心这一法条的执行力。
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对于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等具体的防污措施,《条例》中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更吸引舆论关注。因为之前,杭州、深圳等城市都发生了政府“一夜限牌”的事件,被批为“权力太任性”。
那么,这次江苏省地方立法规定: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能彻底堵死“一夜限牌”的任性吗?
去年12月29日深圳市“突击限牌”时,公布的“限牌”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深圳条例》)第76条--市政府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其他不说,深圳“限牌令”的程序有明显问题,因为《深圳条例》第86条明确:市政府采取第76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而深圳市没有提前公示“限牌”。
之后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要求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其质疑理由有三:“限牌”违反了前述《深圳条例》中有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未履行中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程序的要求;此外,“限牌”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而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复函称:深圳“限牌”合法,但只回复了上位法依据的问题,却无视了“限牌”的“程序违法”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不管相关条例如何白纸黑字地做了规定,深圳市政府还是“突击限牌”了,视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性于无物。
更糟糕的是,这种“程序违法”没有受到追究,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说,对于行政立法(政府颁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违法,并没有相应的追责、纠错机制,政府自己出台的“红头文件”程序违法了,丝毫不影响其效力。如此一来,法定程序如何才能受到尊重?谁来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呢?
同理,这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值得肯定。但却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难免让人担心这一法条的执行力。有多少地方政府会忍住权力的任性,乖乖提前公示,而不搞“突然袭击”?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就没有违法的勇气了。以后地方政府“限牌”不提前公示,能追究地方政府违法责任吗?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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