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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该问富士康的工会做了什么

2015年02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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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系统要创新组织形式,规范工会选举程序,落实工会会员的罢免权;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机制,积极处理员工薪酬问题和工厂管理问题。

  近日,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去年10起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而富士康作为“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的企业代表,被点了名。

  《工会法》、《劳动法》都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身份。单个的工人力量薄弱,在遭受合法权益受损时,往往无力与强大的资方对抗。而工人常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无法与资方进行实质的法律博弈。组织化的工会恰恰可以弥补这块法律短板。

  全总虽不是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但以社会组织的身份,曝光工人维权领域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并公开谴责,这本就属于社会监督的应然范畴。曝光和谴责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一则可以警醒相关企业避免犯错或再犯错,二则也可以提醒相关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可能存在失职或不足。

  然而,全总批评富士康并未赢得舆论的一致叫好。不少网友认为,这反倒衬托出工会系统在劳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不力。事实上,富士康也是有工会的,但社会各界批评工会组织在富士康形同虚设。

  此前曾有媒体调查出郑州富士康选工会小组组长整个选举过程流于形式,员工拿白条茫然投票。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长期观察富士康,其曾指出,从富士康一系列的员工跳楼和罢工事件看,工会的声音听不到。更有人尖锐地指出,富士康工会成立几年来所做的“唯一一次活动就是支持郭台铭”。

  2013年,由北京大学、武汉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高校师生组成的“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课题组发布《富士康工会调研报告》,认为富士康的工会不及格。由此可见,若是富士康工会能够积极发挥作用,也不会等到全国总工会点名批评。富士康员工“被工会”现象暴露的问题仍是——企业工会是谁的工会?为谁代言?因此,工会建设只有在结合“基层工人参与”这一点上,才有作用和意义。

  除富士康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工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这些工会组织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或许也就不用全国总工会点名批评富士康了。

  因此,这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在新的产业形态和新的产业工人的新形势下,工会系统当怎样发挥效力,维护好工人的权益。

  这需要工会系统创新组织形式,规范工会选举程序,落实工会会员的罢免权;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机制,积极处理员工薪酬问题和工厂管理问题。日常生活中,听工人讲述对工会的印象,常常是“过年过节发点福利品,组织组织职工文娱活动”这样的“福利组织”。其实,工会真正维护好劳工权益,为工人提供法律支持等,也是职工的福利,而且是当下最重要的福利。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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