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燕受贿财物达30余万元,一审后认为自己应被认定为自首上诉,终审被驳维持原判获刑10年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近日,市交管局车管所原副所长宋海燕受贿案终审裁定,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据介绍,宋海燕在任职车管所期间,收受现金及购物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京A牌照。
监视居住时搜出巨额购物卡
生于1972年的宋海燕,原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共31张余额达14万余元的燕莎商城购物卡。
2012年11月7日,宋海燕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2013年5月6日,宋海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被认定受贿获刑10年
经审理,一审法院朝阳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科长和副所长等职务,职责范围包括接待、核实及转办有关重启号牌工作。
在此期间,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照,并收受钱款13万元、燕莎商城购物卡40张(均为实名制购买,面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及报销个人费用2万余元。
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20余万元。朝阳法院审理认定宋海燕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认为属自首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宋海燕不服上诉。她提出,自己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希望二审法院合理判决。
宋海燕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搜查出的燕莎购物卡根本不构成宋海燕受贿犯罪的线索。认为应对宋海燕予以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查明宋海燕被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搜出了燕莎购物卡,即对宋海燕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只有如实交代才能说明问题,其交代的受贿犯罪实施亦属于上述线索针对的实施,因此宋海燕的供述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宋海燕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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