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在“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的改革方向上,尊重辩方辩护权的行使是关键。当然,对庭上的自辩或律师辩护,法官绝不能只听听就好。
2月28日,滔滔不绝的周文斌开始了法庭自辩的第二天。媒体称这位被控受贿、挪用公款的南昌大学原校长,自庭审以来“开创了一项又一项传奇性的自辩纪录”。
即便真是什么“史上最牛自辩”,只要不逾越法度,也应为审判所容许。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从“公检法”到“控辩审”的转型,迫切需要凸显的正是“辩护”职能。长期以来,控辩失衡令一些在审判过程中本来很有希望避免的冤假错案最终滑向了悲剧。
依法行使辩护权,就应是刑事审判庭上的常态。司法权以中立性为第一特性,作为裁判官的法官恰似裁判,不可偏颇于场上对垒双方的任何一边。法官和律师不是对头,“公检法”也不宜把“兄弟单位”都挂在嘴边。若“审”与“控”成了“兄弟”,那“辩”还有什么意义?
在“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时代,辩护的意义确实不大。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下,对审判的结果有时候可能法官都作不了主,律师的辩护当然也就成了一道例行公事。
这样的司法沉苛在备受质疑之后,终于有了改变的迹象。“控辩审三角架构”不但让审判脱离了“公检法”的联体运转,也强化了法官的中立价值和审判的中心作用。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宣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一些警官、检察官甚至法官见不得被告人强有力的自辩,实是“有罪推定”的旧思维在作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等于就是罪犯,他没有义务去“配合”控诉方来证明自己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口号被沿袭多年,但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1996年)之后,已被悄然弃用。任何人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故而坦白应当从宽,但抗拒不能从严。
在法庭上积极主动开展自辩,也不能想当然地就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或“无悔罪之心”。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周文斌曾要求“和落马高官刘铁男、明星房祖名‘同等待遇’”着便装受审,他还在庭审中自行脱掉了“黄马甲”。而就在近日公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已经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显然被告人更容易进入角色。
当然,“史上最牛自辩”未必就有理或有法。被告人有权滔滔不绝地自辩,公诉人也有权以逻辑、引证或事实材料来反击。居中裁判的法官则要结合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在“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的改革方向上,尊重辩方辩护权的行使是关键。当然,对庭上的自辩或律师辩护,法官绝不能只听听就好。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最高法院在新一轮法院改革中给予此问题的标准答案是: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综上,对于“史上最牛自辩”的辩护内容本文无意认同或否定,但期待法官能在裁判文书中对这些辩护内容作出采纳或证否。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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