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标配”出台;18%车位留给新能源车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小区,要按区域位置的不同配套建设停车位,其中旧城地区的商品房停车位至少要达到每10户8个停车位。昨日,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新建小区设施如未能达标,将无法销售。
配套未交付 楼盘不让卖
据介绍,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是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标准,包括管理服务、养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依据意见,规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要充分考虑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
市政府此次还定下“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未按照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这意味着,配套设施没有交付,楼盘无法通过验收,也无法销售。
小区停车位超标 将对社会开放
此次出台的文件中明确,大幅增加居民汽车场库指标。按照距离市中心的远近,分为旧城地区和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以及商品房和保障房(又分销售类和租赁类)这两类情况,分别确定停车位指标。
其中,旧城地区商品房停车位配置的下限是每10户8个车位,上限是每10户11个车位。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只设下限,分别为每10户11个、12个、13个车位。旧城以外这些地区的停车位配套不得低于下限值。同时,一般也不能高于下限值20%,如果高出了20%以上,就要开展停车位论证,并对社会开放使用。保障房的停车位指标则比商品房略低。
同时,标准中规定,居住类建筑要把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同时还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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