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4:教育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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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可分类 回报需公平(1)

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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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Getty images
李学春
全国政协委员、民生教育集团董事局主席。图/CFP
尹雄
巨人教育集团董事长。
蓝春
北京市新英才学校校长。
资料图片

  国家和地方都期待通过“分类管理”为民办教育打开症结,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的分类办法是否科学,是否还有更合理的分类方式……分类管理是否能给民办教育带来春天?这在民办教育办学者中意见并不一致。紧随其后,教师社保、合理回报、退出机制等问题,也都是民办教育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分类管理

  尹雄:我认为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是比较合理的。现在的确有一批高收入的家庭,他们对孩子教育的要求比较高,他们希望有更好的老师,更好的课程,而不满足于普及化的教育,这种需求就使得营利性的培训有了市场。当然,培训机构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孩子一般性的培训即可。机构可以明确告诉家长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由家长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我认为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机构,国家应该给予税收优惠甚至进行拨款支持,而对于营利性学校和机构,政府可不必做太多投入,这些学校和机构可以去融资、上市。

  目前,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审批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巨人集团总部在海淀区,经过了海淀区教委和民政部门的审批、注册,具有办学资格。而当巨人在其他区开设分校区时,还需要其他区相关部门审批注册。每个区的标准基本是一致的,我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批。而且有的区还限制了注册学校的数量,可以说是一种保护主义。此外,政府部门还要求每个区都设有独立法人,而且要独立交税,比如巨人某个区盈利2000万,要交企业所得税;另一个区亏损2000万就不考虑了,其实对集团整体来说实际上是不盈利的,不应交纳所得税。实行分类管理之后,对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取消这些不太合理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像企业一样,到工商注册,按照市场规律去自由竞争和发展。

  李学春:分类管理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将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对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提出给予合理回报,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或个标准,大家称其为灰色地带,可操作性不强。

  蓝春: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教育工作者的职责是一样的,肩负的使命是一样的,因此教育不应存在“公”与“私”之分。民办教育建议不要分类管理。从大教育观出发,我想应鼓励教育兴办的多元化,而不以民办、公办,私立、国有来界定教育,真正做到教育对象受教育的公平以及教育实施者的施教公平,回报公平。

  关键词 教师待遇

  尹雄:国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投入可以不一样,教师的收入可能不一样,但我认为对于所有老师的评价机制应该和公办学校是统一的,比如培训机构的教师也应该可以参与职称评定,作为优秀人才引进也应当可以解决户口。

  此外,民办全日制学校的老师、校长也应该可以参加中小学师资培训、学科的教研活动等。

  李学春:一所大学可以没有大楼,但一定要有大师。目前,教师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现在民办学校的老师存在“两头多,中间少”的现状:年轻老师和退休老师多,学科带头人、知名教授等核心教师队伍有些断档。这也是由体制问题导致的,大多数人还是希望去体制内的学校任教。

  蓝春:民办教师在任职资格、聘用程序、教学工作中接受的挑战与付出的努力并不比公立学校教师少。我特别建议在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之间,逐渐实现对教师以及教育本身的政策平等,待遇平等,特别希望能够通过一次次从民办教育立场的发声,真正解决民办教育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在社保和待遇上的区别是长久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

  其实,民办教师在任职资格上、聘用程序上、教学工作中接受的挑战与付出的努力不比公立教师少。因此,作为民办教育工作者,我特别建议在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之间,逐渐实现对教师以及教育本身的政策平等,待遇平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兴办中国的教育,共同实现中国的教育梦,人才梦。

  【相关提案】

  尽快落实和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俞敏洪,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

  为保障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特建议:

  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时间表,尽快清理并纠正对民办高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让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在工龄、社会保障、退休待遇等方面实现公办与民办高校并轨;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在公立与民办大学间无障碍流动。(以上内容有删节)

  ■ 国外经验

  美国:法律明确界定不同分类

  ●袁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其中一个问题是很多管理人员和学者认为划分两类学校的界线很难确定。我认为要落实分类管理,国家首先要在法律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做出界定,在这方面美国的法律是值得借鉴的。

  美国法律对营利机构(包括营利学校)和非营利机构(包括非营利学校)的划分很明确:不把扣除成本之后净收入分给机构成员的是非营利机构,不受这一限制的是营利机构。美国法学家把这条分界叫做“禁止分配限制”。这样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晰的,也是很容易理解的。

  过去,国内学术界对美国营利学校的评价往往过高。其实,总体来看,美国的营利学校教师水平是比较低的。有些营利中小学以低工资雇用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任教,许多营利高等院校以低工资大量雇用兼职教师。营利中小学节省开支的做法也常常使学生的学习条件不如非营利学校。营利高校为了增加收入,招收了不少学习成绩比较差的学生。这些院校不开设选修课,限制了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条件塑造自己的条件。不过,美国营利学校的缺点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例如,营利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知识水平较低。但他们入学前知识基础就比较差,许多是非营利学校不愿接受的学生。如果不是营利高校筹集社会资金发展教育,他们很可能根本没有进入高等院校的机会。事实上,仅仅是交纳税款,营利学校就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非营利学校也有自己的缺陷,最明显的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筹集资本的能力不强。其次是因为缺乏利益驱动,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比较低。另外,由于难以筹集资本和缺乏利益驱动,非营利学校在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和开拓新的发展道路方面反应比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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