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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法细节,让“老大难”不再难

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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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七

  人们普遍关注的,此前已经授予国务院暂且行使的立法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授权时间何时终止仍没有明确。因此,建议立法者考虑,明确已经授出的立法权何时停止行使的问题,彻底解决税收“任性”等问题。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所作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近15年来首次修改。

  从提交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来看,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颇多,比如,强调税收法定,让税收不再“任性”,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加强备案审查,等等。

  总结过去三十多年的立法经验,特别是立法法实施以来我们的立法经验,我们也会发现,对于立法法的实施,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也就是说,许多问题的产生,并不是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问题,而往往是一些细节不够完善,埋下一些隐患。因此,如果要想让修改后的立法法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有些细节的进一步完善,必不可少。

  第一个需要完善的细节是授权立法的期限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修改后的第十条)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授权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可是,有一个问题还有待解决,就是人们普遍关注的,此前已经授予国务院暂且行使的立法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授权时间何时终止却没有明确。因此,建议立法者考虑,明确已经授出的立法权何时停止行使的问题,彻底解决税收“任性”等问题。

  第二个需要完善的细节是单独表决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这一制度意义重大,但要想落实这一制度,修正案草案需要有相应程序性规定,明确提起单独表决的具体条件、程序以及表决后的处理结果等。

  第三个需要完善的是专家起草制度。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但何为“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本身就难以界定。而且,实践中,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起草法律草案,虽然比较中立,但往往缺乏起草法律所必需的信息资源,这就容易导致专家们起草的法律草案与实践脱节。因此,如果真想让专家参与起草制度发挥作用,还需完善配套制度,让专家能够方便地收集信息、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个是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在现行的立法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对此还有更详细的规定,但多年来似乎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也在于程序细节的不完善,主要是公民参与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仍然不够完善。此次修法时,有必要一并以完善,以使违反上位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能及时得到审查,及时得以纠正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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