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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

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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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曾于去年8月、12月经历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新京报报道,首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收应由法定”。谢旭人、尹中卿委员提出,征税、行政性收费都应该制定法律。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上述意见,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当时,这条规定被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受到舆论好评。

  3月8日下午,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个“明星条款”变脸,被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民众最为关心的“税率”两字不见了,引发各界热议,有部分学者认为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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