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3: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D03: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在线价格战的背后更多是降低服务品质(2)

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图/CFP

  (上接D02版)

  ■ 案例分析

  淘宝网上2元“旅游券”陷阱

  王女士夫妇近期想去港澳旅游,选择淘宝网上热销一款旅游券,只需2元钱就可以买到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双人游优惠券。王女士拨打旅游券上的电话咨询,对方说“此类销售受香港特区政府支持”,所以价格便宜,除此以外,每人还要交170元导游小费和50元口岸手续费。因为是优惠券,所以不会签订旅游合同。看着网上400多条成交记录,她毫不犹豫地下单并报了名。同行的人都是以旅游券的方式参团,有的是商场、公司促销发放的,有的是办健身卡送的。四天行程下来,王女士被导游带着天天在购物店转,最终买了2万多元的钻石、手表,回来经鉴定都是假货。想要投诉,一查询才知,旅游券上的“××旅行社”和联系电话都是假的。

  【案例分析及警示】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以此类旅游券方式经营是恶性价格竞争,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家宣称的“此类销售受香港政府支持”的广告不实,香港政府对此并不知情。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旅游者在网上购买旅游产品时,应留意相关信息并核实。

  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包括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旅游者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旅游者收到发票后要仔细核实清楚并妥善保存。

  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低价,克服占便宜的侥幸心理,否则利益将受到损害。

  ■ 维权途径

  查询12301确认合法性

  针对日益增多的旅游电商和网络合同,旅游者出了问题该去找谁呢?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旅行社的管理还是属地管理,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合同当事人在哪就要去哪投诉,比如,天津的旅行社在北京发生问题,北京市的有关部门只是协助处理,投诉主体还是在天津。

  旅游电商的发展让出行更加便捷,但是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售后服务,很多消费者还是比较迷惑。对此,朱毅介绍,网上报名旅行团,很多电商给出的是电子合同,对于这一新兴的事物,目前尚没有正式的使用规范,在法律层面也没有固定和明确。有关部门还在研究如何将其纳入规范的管辖范畴内,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目前比较保险的做法则是,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查询(拨打12301全国旅游咨询电话)并确定对方旅行社的合法性,同时,将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注上,这就等同于本人与相对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切记将旅游费用汇入对方的公账。

  如果一旦出了问题,旅游者还是应该去该电商的设立地进行投诉。另一种情况是,比如某旅游电商总部在上海,但其在北京设有分公司,并与分公司签订旅游合同,那么,游客就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旅游部门提请质量投诉。

  【提醒】

  电子合同里面陷阱多

  在线购买旅游度假产品时,很多消费者在查看合同或者产品说明时,往往抱着“都一样”、“都差不多”的心态,对附加条款也不重视。其实,有些对消费者并不公平的条款往往就隐藏在貌似“千篇一律”的条文中。《旅游法》规定,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必须在订单生成时就应该给游客。在线电商的不少消费者往往并不在意是否拿到合同,而在线订购旅游产品异地订购的情况又非常普遍。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