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5: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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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要仔细,维权要理性(1)

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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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CFP

  3月9日,宋女士等8名游客诉中港旅讨要48万元保证金一案继续在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以零团价或低团价招揽游客出国游,向每人收取5万至10万不等的保证金,游客归国后至今不退。目前,已有400余名游客登记,通过向北京市旅游委投诉、向公安局报案或民事诉讼等方法,向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中港旅)追索保证金,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收到涉及中港旅的投诉156件,占当季度全部受理投诉的80%。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理。北京市旅游委也正在研究制定针对“出境押金”问题的管控政策。

  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和业务分类,北京市旅游委质监所受理的是涉及合法旅行社的违约投诉,涉及违法违规投诉,则由北京市旅游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并处理。

  保险公司“回馈客户”危险噱头

  王女士是某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年中“回馈客户”,称与某旅行社协商,可以1580元/人的超低价格参加泰国6天5晚旅游团。抵达泰国后,地接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追加费用,并将50余名旅游者丢弃在路边。后在使馆的帮忙下,全团旅游者才得以安全回国。针对此事,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其网站上刊文,提醒赴泰国旅游的中国游客切勿参加低团费旅行团,防止低价旅行团的消费陷阱。

  【案例分析及警示】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此案中,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为噱头,同旅行社串通组织低价旅游团,本以为可以“双赢”,结果事情败露,毁了信誉,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旅游者应擦亮眼睛,对旅游产品的品质、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量再做决定。

  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旅游者本人签字和加盖组团社公章,双方各持一份。如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在完成行程后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或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投诉。

  廉价航空限制性条款

  2014年8月,泰国都市航空公司由普吉飞香港的E8256航班因机况原因被泰国航空管理当局禁止起飞,造成近300名中国游客滞留普吉岛。经中国驻泰国领事人员协调,航空公司向滞留游客提供了饮水、餐食及住宿。最终,由普吉府旅游体育局协调安排分批回国,费用由都市航空公司承担。经了解,该航空公司是一家小型航空公司,主要经营廉价航空业务,抗风险能力较弱。

  【案例分析及警示】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游客滞留境外,组团社应积极协助解决。组团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遇特殊问题不可推卸责任,应积极协助处理。

  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航空公司是旅游活动中的主要供应商,旅行社应充分考量其资质、经营状况及抗风险能力。如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旅游法》对旅行社做出行政处罚。

  廉价航空规定有不承担航班延误责任等限制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如选择廉价航空,应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有关限制条款,并在旅游合同中予以约定。

  (下转D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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