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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策需要怎样的“第三方评估”?

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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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非常评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安纯人表示:“一些地方政府重大决策完成后不做评估,大笔财政经费花出去,效果如何,无人问责。应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成效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行政问责”。而同为委员的崔永元在微博上就此发问:这次会议,“第三方”被多次提起,关键是,谁是第三方?

  为何需要第三方评估

  建立政府决策实施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也是给行政问责制打下基础。

  目前,政府相关项目,重大决策的评估动作,主要由政府内部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这种内部评估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促进政府对自身决策落实执行情况的掌握督查,以及决策的调整修正和项目的评估验收等。不过,政府就那么几个部门,评估时是相关部门,实施时还是那几个相关部门,当完运动员再当裁判员,自然不能令人信服。就此看,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给行政问责制打下良好基础。

  国务院在引入这一制度上已经首开先例。去年,国务院在对重点工作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督查中,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李克强称这些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供了“丰富真实、原汁原味的第一手情况”,相关机构的评估负责人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也直言不讳。

  第三方,顾名思义就是甲方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政府本身,自然是政府重大决策的“第一方”,那么,谁是政府重大措施的“第二方”呢?一般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有对本级政府的监督职责,所以,人大应该是各级政府重大决策的“第二方”。而评估,就可由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实施。

  那么,谁有资格来充当第三方呢?需要第三方的理由,就在于甲方需要借助于第三方的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公正性。比如,“十一五”期间,四川遂宁、江苏淮安、上海等地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点工作。遂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并于2006年将评估范围扩大到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和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显然,在这类第三方评估中,相关的第三方机构要懂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统计学等,才能有客观结论。

  怎么才能当好第三方

  理想的评估主体模式是多元主体协同评估,让评估结果在多方博弈中臻于科学化。

  不过,相比谁有资格充当第三方,更重要的问题是:怎么才能当好第三方。

  很多时候,对第三方的需求,不仅仅是因为第三方的专业性,更是因为甲方乙方有不一致的地方,才需要通过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加入进来,居间评估。

  比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场评估价,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之一,即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来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既不由拆迁户说了算,也不由政府说了算。显然,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第三方评估。在价格上,政府想少一点,居民想多一点,正是由于政府与居民的这种分歧,使第三方评估在制度设计上变得真实、可信。业主不但可自选评估机构,在涉及很多户时,那么大家还能投票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之后,价格公允,居民也能接受,即使与心理价位不符,当钉子户,政府在程序上也站得住脚。

  目前看来,政府重大决策的第三方评估,这种大的框架还很不完善。这也常导致这样一种局面:专家找好了,招呼打好了,会一开,不痛不痒说几句,评估结束,皆大欢喜。不过,评估体系的技术性改革或曰程序性规范的一个好处就是,虽然从一开始,其目标就不是冲着实质性问题去的,甚至做好了绕过硬骨头的打算,但它始终会不断在技术上逼近实质性障碍,一点点地啃硬骨头。

  而这种“逼近”,就包括第三方评估制度在评估主体上的臻于合理。比较理想的评估主体模式是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组成由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群体、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政协成员,乃至公共媒体、群众代表等共同参加的评估工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吸纳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重大事项涉及的民众进入这个过程,使评估结果在多方博弈中具备最大化的公共理性。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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