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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和为官不为都须关进“笼子”里

2015年03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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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评

  “两会”闭幕之日,有“明星官员”之称的仇和落马。仇和曾因“敢言实干”被称为“官场另类”,并引起媒体对“仇和现象”的讨论,被视为“任性”的官员。然而,仇和的任性相对而言,一些官员也存在为官不为的现象,对各项社会事业该面临的工作任务不愿担当、不敢担当。既要治理为官不为,又要防范权力任性,也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用法治约束仇和的“任性”

  仇和虽然落马,但对于他过去的所有任性行为,旁观者恐怕依旧难以取得共识。今后如果再出现“任性官员”,该怎么来评估他的行为,又该如何保证“任性”官员“不任性”?

  落马之前的仇和,是一类官员的典型代表——他们作风强硬,敢想敢干,尽管争议不断,但如仇和自己所言,“仕途却是一路惊喜”。如今,仇和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尽管这可能只是他个人的悲剧,但一个符号性官员仕途的戏剧性变化,还是再度触动人们思考该如何看待“任性官员”。

  重温仇和的为官之路,以及舆论对其的争议历程,我们会发现几组矛盾总是或隐或显地贯穿其中。比如,多数和少数。“卖”和“拆”,可以说是仇和一路走来的两大“法宝”,从企事业单位,到医院、学校,都曾是他出卖的选项;拆迁当然更是拿手好戏。这两大“法宝”在使用过程中,最容易面对“多数”和“少数”的冲突。

  “任性官员”往往会宣称,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做出适当牺牲也难免。事实上,在这种“大卖”和“大拆”之后,一定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从中得利者会觉得官员能干,而利益受损者的意见,因为和“任性官员”立场相左,往往成为“沉默的声音”。在理论上,当然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就“强迫”少数人做出牺牲,但当“任性官员”迎合了所谓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意见似乎被极大边缘化了。否则难以解释任性官员们的“一路惊喜”和民间也并不少见的支持声。

  再如,明规则和潜规则。很多支持“任性官员”的,往往是“复杂中国”论的支持者,觉得一个想干事的官员,在现实中面临的阻力太多,如果一切按照“明规则”来干,可能就束手束脚难有作为。所以只要把事干了、出成绩了,官员就算有些“潜规则”,也是可以理解的。极端的观点是,在“清廉的庸官”和“贪污的能吏”之间,宁愿选后者。所以,一旦这些“任性官员”确实折腾出了一些成绩,就容易让人忽略他们手段的正当与否。

  仇和虽然落马,但对于他过去的所有任性行为,旁观者恐怕依旧难以取得共识。今后如果再出现“任性官员”,该怎么来评估他的行为,怎么保证搭配在官员身上的“任性”是个中性词乃至褒义词,而不被沦为贬义词?多数和少数之间,明规则和潜规则之间,官员该作何选择,或者这到底是不是二选一的问题?这是仇和留给我们的“任性”之问。答案方向不难明确——法治。无论官员有怎样良好的初衷,有怎样的雄心壮志,所做的一切都要经得起法治的考量。□敬一山(媒体人)

  为官不为,同样是腐败

  因“能吏”落马就会导致官员无为,这一判断也有些似是而非。官员无为,尤其是因无为导致损害民众利益,同样是腐败。

  反腐本是民心所向,民众的支持和认同是主流。或因仇和身上的所谓“实干派”或“能吏”标签,一些杂音也由此而来。除为“能吏”落马叫屈之外,也有少数人担心,“能吏”都落马了,全覆盖的反腐败岂非要将官员群体都逼入到“庸官”的行列。一些网络跟帖甚至以官员的口吻喊出,“不干是等死,主动干是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

  仇和被视为“能吏”的代表,在于其大拆大建的从政风格,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城市面貌,因而让人们误以为,这样的官员颇能干事。但仇和的落马,并不是因为其工作实绩,而是由于其“严重违纪违法”。即便改变城市面貌这样的结果能够赢得一些人的掌声,但谁又能否认,在达成这一结果的方式方法中就没有贪腐行为?

  因“能吏”落马就会导致官员无为,这一判断也有些似是而非。官员无为,尤其是因无为导致损害民众利益,同样是腐败。在3月1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回应有关反腐败的提问曾说道,“我们既要惩治乱作为,也反对不作为,庸政懒政是不允许的。门好进了、脸好看了,就是不办事,这是为官不为啊,必须严肃问责。”

  当然,对无为的官员问责,相较对贪腐官员的问责要复杂一些。因为有些官员的无为,是“能力问题”或“决心问题”。对于这样一些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无为”,更多地应进行组织追责。因为这些无能者明显已不适合继续呆在官员的岗位上。

  还有一种无为被视为“官场智慧”,但实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如在轰动一时的“湖南衡阳贿选案”中,衡阳原市委书记童名谦就被认定为玩忽职守。这种“无为”的腐败在其危害后果上,并不比常态的贪腐行为更轻。

  网上出现所谓“与其选无为的清官,不如选能干的污吏”,以及诸如此类的吐槽。在我看来,当不得真。这更应解读为网络表达中常见的反讽或戏谑。这种反讽,与支持对仇和等“能吏”或童名谦等“庸官”予以严惩的主流声音,其实并不矛盾。反腐反的是腐败行为,而非是“能吏”或“庸官”等特定人群。无论能吏或庸官,只要触犯刑律就应依法追究。司法机关更应去做的,其实就是通过强化贪腐犯罪的发现机制,努力杜绝选择性司法,让每一起腐败犯罪都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当制度化正义达成之后,舆论场上也就无需再纠结于该选“能干的污吏”还是“无为的庸官”了。□王刚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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