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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应重视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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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观大势

  离开出资人职责,所谓的监管管理权力也就不存在。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若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它也就不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相应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月17日,国资委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将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进行采购。国资委此举被视为通过独立机构,对央企境外资产“摸家底”。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曾向媒体透露,限于审计能力有限,大多数央企从未进行过国家审计,超过4.3万亿元人民币的央企境外资产更是处于监管“真空”。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等。

  据此,所谓的出资人职责,就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是在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国资委本轮对央企摸底,不仅仅意味着国资委在央企海外资产的监管层面日趋收紧,同时也意味着国资委对于本身角色的认识的进步。国资委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有必要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出资人职责与监督管理权利应该是不可分割的甚至是同一的,离开出资人职责,所谓的监管权力也就不存在。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若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它也就不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相应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有意见认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与监管是可以分离的。若如此,则对国有企业来说,除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就还应该有一个专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而且,这个机构的权利不应来自国有企业股东,因为这个权利已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行使。若这个权利不是源自于股东,那么,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可是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它就不能只负责监管管理国有企业而是要监管国民经济中的所有企业。但是,对企业实施的这种监督管理职能已经由工信部、发改委、商务部、人社部、安监总局等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承担起来,因此,除非对国民经济中各企业还应有新的公共管理职能需要有机构来承担,或者削减并重新界定目前上述各公共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否则不可能再设立一个专司企业监督管理的机构。

  而就目前来说,无论是新增对企业的公共监督管理还是对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调整,均看不出有何必要。既然如此,搞一个专司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则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对于国资监管部门来说,真正做好国资监管,不能单纯只满足于“婆婆”式的监管角色,更需要认识到国资委本身还赋予的出资人角色。国有企业虽然是国有资本,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企业,而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充分发挥出资人董事会的作用,才有可能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许保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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