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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私卖工程钢材 获刑8年

供职建筑公司时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分得50万元一审认定贪污罪

2015年03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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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曾是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的魏正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工程项目剩余钢材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近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魏正飞有期徒刑8年,所获50万元赃款也发还给了公司。

  偷卖钢筋分得50万元

  今年41岁的魏正飞,案发前曾任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公诉机关指控,魏正飞伙同孙某、王某(另案处理)于2010年间,在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礼士路19号危改工程”项目中,各自利用担任项目经理部执行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项目剩余钢材变卖,共同贪污款项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

  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南礼士路19号危改项目”经理孙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该项目完工后的一天,在项目部商务经理王某的办公室内,王某提出要将项目剩余的钢筋,卖到本市南六环的一家钢筋厂,因涉案钢筋都是项目部节省下来的,想着能从中分些钱,孙某表示同意,并在剩余钢筋的确认单上签过字,

  一段时间后,孙某将卖钢筋和分钱的事告知魏正飞,再收到王某打来的100万卖钢筋的回款,三人到银行向魏正飞的银行卡内转了50万元。

  获刑后赃款退还公司

  法庭上,魏正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魏正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魏正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魏正飞有期徒刑8年,在案扣押的50万元赃款发还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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