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镇宽收受房产及汽车共计130余万元;所收房产落户妻子名下收租金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64岁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丁镇宽,在北京炼焦化学厂、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北京市安监局等单位任职期间,收受房产及汽车共计130余万元。近日,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丁镇宽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借职务便利多次受贿
今年64岁的丁镇宽原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2011年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
检方起诉书显示,丁镇宽在1993年至199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炼焦化学厂副厂长、总经济师,主管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为杨某向北京炼焦化学厂销售煤炭提供帮助,收受杨某以人民币共计59万余元为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产一套。
2001年至2003年间,丁镇宽利用担任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委员,主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生产经营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差额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
2007年至2009年间,丁镇宽利用担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中油房山燕宾油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帮助,收受刘某以人民币34万余元为其女儿购买的奥迪牌轿车一辆。
花半价买下抵债房产
在今年1月受审时,丁镇宽称收受杨某房产,是因为杨某以在京设立办事处为名提出在京买房,最后这套房却落在了他妻子名下,并出租收取租金。丁镇宽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变相受贿”。
丁镇宽同时承认,他在北京市经委任职期间,了解到有一批房产抵债给琉璃河水泥厂,于是跟水泥厂的上级单位一老总提出想买一套房。虽然签合同时约定的是实际价格,但付款时自己只付了一半的钱。
此外丁镇宽称,在一次饭局上他向刘某提起,女儿结婚了但还没有车,让刘某支持一下,后刘某夫妇将奥迪车落在丁镇宽女儿名下。
二中院审理认为,丁镇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丁镇宽在侦查阶段坦白了大部分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追回,可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丁镇宽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在案查封的房产及扣押轿车之变价款连同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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