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须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情况,并定期汇总上报
新京报讯 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昨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
不记录干预司法情况也将追责
根据该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将被追责,规定提出,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预司法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也会导致其“仕途”堪忧,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将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争取尽快出台。
■ 焦点
记录 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全程留痕
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以倒查责任。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规定最重要的就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不记录追不追责,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
从规定内容看,可操作性比较强,特别是提及了对承担记录职责的司法人员的保护。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他们会对是否记录权衡利弊,如果记录了,领导会不会不高兴,每个人都会考虑是否有危害。
在具体操作上,规定应该更具体,针对司法人员甚至增加记录激励机制。比如,要保障司法人员不因为记录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同时,该规定应对抵制干扰司法的行为进行鼓励,通过嘉奖、升职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敢于监督。
通报 纵容亲属说情将向社会公开
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该规定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通报方面,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规定可以说很给力,对通报的行为讲的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
在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方面,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部分,这是一大亮点。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要把这一块重点管起来。
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案件方面,以往这种手段多打着保护地方利益的旗号,通过发函,发文件、发会议纪要的方式干预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实施后,将对这类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追责 两次不记录将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记录的后续处理,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及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追责的目的就是要让领导干部不敢去干预案件,不敢去“踩红线”。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做到这一点。规定尤其提到了追责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追责,还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这个约束力很强,但还应规定更具体些,可以用量化的方式。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如何应对?
哪些人适用规定?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监督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如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配套措施】
中央政法委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禁违规递涉案材料
昨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该规定提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违规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该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司法内部人员干预案件也要如实记录
据了解,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在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都有所提及。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该规定再次明确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情况的记录制度。该规定称,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主管领导授意不如实记录将追责
规定明确,将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的行为建立通报制度,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还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部门声音】
新京报对话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新规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被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誉为“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剂猛药”。
昨日,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该规定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起到震慑作用。检察机关将按照该规定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保证新规的有效实施。
1 建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新京报:此次出台的规定被业内誉为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一剂猛药,你如何看待这个规定的出台?
最高检:可以说,该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指示要求,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新京报:规定首次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记录”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最高检:在该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同时规定,司法机关要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
2 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
新京报:如果出现领导口头打招呼,司法人员迫于压力不敢记录,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最高检:最高检将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等制度,逐步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规定能够真正落地。
新京报:如实记录对司法人员个人的工作是否会有影响?
最高检: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
3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新京报:规定提及了记录后的通报制度,比如,在立案、侦查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及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一律通报。
最高检:是的,通报制度是规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该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你提到的属于规定中通报的两种情形,还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和“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这两种情形。可以说,通报范围的确定涵盖了可能出现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中的各类情形,很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新京报:通报后,规定还要求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对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最高检:向社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可以从社会监督的层面有效促进制度的实施。
4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新京报:在责任追究方面,该规定明确,凡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最高检: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责任追究的规定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起到震慑,又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起到了保护作用。
新京报:该规定出台后,作为检察机关,如何保证该制度能够真正的执行?
最高检: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可以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工作程序清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规定、排除外部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
过去司法机关并非没搞过此类的记录制度,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引进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措施,为干预司法记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机制性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规定要求对所有的干预都要记录,首要的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裁判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倒逼干预留痕机制的落实。审理者如果不记录,将来追究起来就会担责,有利害关系在里面,记录干预才有动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锡锌
在这个规定中,最重要的就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不记录追不追责,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真正落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
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程序,记录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由党委政法委负责,追责由纪检检察机关追责,分工很明确,表明了中央要坚决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对于未来司法以法律为准绳,按司法规律办案审判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陈卫东
A06-A07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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