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专栏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专栏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假夫妻”该向打“假货”学习

2015年04月0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金语良言

  张玉芬不妨学学王海,让证据跟着法律走,“打假”打得更加文明、理性,即使不能做大做强,也能够持续发展,甚至离公益会越来越近。

  把王海和张玉芬扯到一起是因为他们有明显的共性,在外形上两人都戴墨镜,所做的事都与打假有关,王海曾以知假买假出名,张玉芬则以打击“假夫妻”来劲。不同的是,王海打假已经公司化、专业化,也比以前低调得多,而张玉芬还是处于“高调”的初创阶段,且经常闹出一点事来。不过,人们的异议依然不少。

  王海是上个世纪90年代时势造就的英雄人物,但这与他个人的商业眼光和“刁民精神”却是分不开的。尽管后来,王海知假买假、索赔致富的做法遭到了一些法律专家的质疑,他们认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双倍赔偿。这样的理论对于司法判决产生了指导作用。加上一些地方法院基于“维稳”考虑,认为职业打假可能构成“不安定因素”,在诉讼中不支持职业打假,这也是导致王海的事业没有做大做强的原因。

  王海的打假行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积极推动力。回想对“消费者”界定之争,“知假买假”未必就不是一种消费。如果硬要追溯法律背后的价值,只要有利于打击猖獗不止的造假和不诚信行为,支持“知假买假”的索赔更符合“舍小保大”的功利原则。在一个欺诈泛滥,假货横行的社会,支持索赔以加大打击力度的理由也未必背离民法的平等精神。

  如今,我们的观念终于又开始回归正轨。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第十五条还特别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这些法律的变革逐渐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面发展,显然有王海们执着打假的一份功劳,其公益性却不该忽略。

  再看张玉芬。其被迫离婚后,以坚忍、强悍的维权形象吸引着众多有相同遭遇的女性。而对于张玉芬“查奸情、追二奶”的“打假”行动,亦有人提出质疑,说“反腐不能靠二奶,爱情不必靠杀手”,或者“打二奶游击队”涉嫌侵犯人身权利等。的确,受法律素养的局限,在张玉芬为合法妻子遭到第三者“入侵”而愤怒维权的过程中,其手段和方法行为可能与法律有冲突,有时难免会损害到“二奶”等人的权利。不过,对此受害者也可以依法维权。

  说到底,是张玉芬给予了她们从妇联、居委会那里得不到的慰抚,当她们联合起来,共同向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发起责难时,也是法律显现社会效果的时候。法律不仅存在于纸上,更是活在人们心中的。

  当然,话也说回来,“二奶”、“小三”不仅是个家庭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张玉芬不妨学学王海,让证据跟着法律走,“打假”打得更加文明、理性,即使不能做大做强,也能够持续发展,甚至离公益会越来越近。这样一来,公众还会继续支持。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