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团队抛出新证称琼瑶的《梅花烙》著作权已转让;琼瑶方律师称该证据超出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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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天上午,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于正等几名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以证明琼瑶并非是涉案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维权”。
琼瑶于正均未出庭
昨日二审中,琼瑶与于正两人均未到庭,法庭审理时,采取的仍旧是两人的本名“陈喆”与“余征”。
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人便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该份证据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
于正的代理人表示,据这份材料可以认定,琼瑶在1992年创作完成了《梅花烙》,但此后将《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全部权利都从琼瑶手中转出去了。
于正方强调,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早9点半审到晚6点半
而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的代理人答辩表示,于正方提交的台湾地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琼瑶方提交给法庭的新证据是于正在早年间的两篇微博博文,以此证明于正对琼瑶的作品充满喜爱。
庭审此后围绕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焦点分别是,双方是否是各自作品的著作权人?《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犯琼瑶的改编权?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于正是否应该赔礼道歉?《宫锁连城》是否要被停播?
案件从上午九点半开庭,在中午休庭1个半小时后继续开庭审理,截止到晚上六点半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公开致歉。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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