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工具等都有矛盾之处;聂案律师递交代理意见,请求山东高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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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昨日9时许,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前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负责聂案的合议庭递交了各自关于聂案复查的代理意见。
3周前,李树亭与陈光武曾到山东高院阅卷,并翻拍、复印了聂案相关的全部卷宗。后二人根据阅卷所得,各自形成了代理意见。
李树亭告诉新京报记者,他的代理意见达7万字,共111页。陈光武的代理意见则为1800字左右,共11页,其中包括卷宗里的图片和另外相关证据图片。
据媒体报道,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及合议庭成员孟健共同会见了两位律师。朱云三说,合议庭会在通盘考虑两位律师的意见后,决定下一步复查工作安排,并通知两位律师。朱云三强调,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唯一的标准是以事实为标准,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律师遵守职业规范,不要单方面泄露和评论案件,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李树亭在其代理意见中请求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这份代理意见中,李树亭从5个部分来阐述,他认为聂树斌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聂案现存公安侦查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予以排除。
李树亭称,聂案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都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聂案代理律师提出四大疑点
李树亭7万余字的《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阶段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树斌案提出四大疑点。
同时他递交了3份申请书,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疑点1 警方涉嫌对聂树斌刑讯逼供?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重申,聂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他称,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控制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警方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治安报》曾登载《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是聂案专案组侦查人员采写,披露了抓捕聂的过程。
这份报道称排查无线索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男子有问题,而聂树斌符合这一线索,故将其锁定为嫌疑人。
聂案卷宗也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在对案发现场勘查及对聂树斌家搜查过程中,没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
此外,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树亭查阅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发现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存在互相矛盾之处。
李树亭还认为,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获得的聂树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回忆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张景和问:“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疑点2 重要物证“花上衣”来源存疑
据公开的聂树斌相关判决书所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为此案的关键信息。
李树亭说,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彩色照片显示:证物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口子的两端分别有5厘米左右,已经用白线缝缀。
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某被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烂。若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是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但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还说,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2005年,李树亭曾去案发现场走访,在对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在描述中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另外,李树亭与另一名代理律师陈光武观点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于上述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疑点3 1994年《现场笔录》出现2001年地名
李树亭指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卷宗中的《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其中,一审卷宗从第27页至第54页的页码均有明显涂改。
且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据公开信息显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口吃得厉害,一天说一点”,但卷宗显示,他在两个多小时内,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此外,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
李树亭走访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
“新华路”的称谓,乃是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
但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猜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疑点4 气象信息与疑似真凶供述吻合
王书金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时,曾说记不清具体时间,但记得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李树亭前往石家庄气象局查阅资料后发现,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而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他称,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代理意见提及,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指认。
新京报记者 朱柳笛 山东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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