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骗18.5万获刑,法院查证其银行卡余额两万,不认定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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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在服刑期间高消费或者银行卡内余额超过一定数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将面临申请减刑失败。昨日,因诈骗18.5万元获刑的潘增毅申请减刑,但法院查证其银行卡内余额有2万余元,认为其有财产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裁定不予减刑。
诈骗18.5万买彩票
54岁的潘增毅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18.5万余元。潘增毅称,赃款全部买了彩票。
2010年2月,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潘增毅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服刑期间,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潘予以减刑共计22个月,潘增毅原本将于今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1日,监狱再次提出对潘增毅的减刑建议,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建议对其减刑4个月。
昨日,申请减刑的潘增毅被带上法庭,他对法官表示了自己的悔意,称他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许多困难,出狱后不会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
检方认为,原审判决潘增毅有期徒刑8年,追缴人民币18.5万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罪犯卡上余额过多,有财产履行能力不履行,在减刑时从严把握。
对此,潘增毅解释说,他不清楚钱在哪里缴纳,以为从监狱可以划走,所以存到卡里面。2014年6月18日,他打电话给女儿,去法院问缴纳罚金的事情,电脑数据库中没有他的名字。他家人又打电话联系,当时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已经调走,钱没有办法入账。
潘增毅说,他卡上曾有2万多元,是女儿和家人凑的缴纳罚金的,但一直没缴成,现在卡上还有一万多元。
法院驳回减刑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增毅虽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但他如果认罪悔罪,就该积极退赃、退赔。可是他在监狱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下,狱内消费余额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裁定不予减刑。
法官解释,法院对罪犯表现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不予减刑,因为此情形属于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 新闻背景
一中院提高减刑门槛 三年执行财产刑近六千万
一中院院长陆伟敏介绍,为贯彻落实最高法司法解释确立的“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一中院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首先落实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2012年全年促使减刑、假释案件罪犯缴纳财产判项512万余元。
自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该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5960余万元。
■ 减刑假释如何裁定?
三种情形不予减刑假释
●在服刑期间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两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
●在服刑期间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
●提请假释的案件,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
减刑幅度和财产刑执行相关
●在符合减刑的其他条件下,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
例如,两名同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罪犯,在其他减刑条件均基本相同的情形下,缴纳罚金四万元的罪犯要比缴纳二万元的罪犯从宽减刑一至二个月。
(注:照此计算出的减刑幅度不是最终结果,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考量)
■ 减刑假释环节
●裁前公示 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确定财产义务 法院对服刑人员的相关义务进行明确,包括明确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等。
●严审“无能力赔偿” 罪犯申辩无执行、履行能力的,应当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结合其原判刑罚、狱内改造及消费等情况,可以对罪犯减刑、假释。
●八种情况开庭审理 部分简单的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八种情况必须开庭进行审理,包括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假释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等。
●文书公示 将减刑、假释的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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