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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女子“撞死”中国老人,能否离境

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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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就算此外籍女子会立即离境,处理本案的怀柔警方也可以紧急层报公安部或其授权的机关决定其“不准出境”。

  据新京报报道,4月8日上午,黑龙江一老人在长城游玩时,被一名急速冲下台阶的加拿大籍女子撞倒,头撞上墙砖当场身亡。事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介入调查后表示,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昨晚,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初步认定系意外事件。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展开工作。

  对此,家属认为,事发地是监控盲区,当时也未能找到其他目击者,警方仅通过口供便认定系意外事件,是否不妥?

  事实上,家属对警方的鉴定结果不满,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这一情况,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但不少网友更担心的是,该案不予刑事立案,加拿大女子就可能离境,死者家属民事维权也会很困难,尤其是,涉事加拿大女子已购买了4月11日回国的飞机票。

  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禁止一定行为,比如法院可以限制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出境。这种措施理论上称行为保全。

  这种行为保全申请依法可以在起诉前及时提出,理论上称诉前行为保全。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再有,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条,就算此外籍女子会立即离境,处理本案的怀柔警方也可以紧急层报公安部或其授权的机关决定其“不准出境”。

  □刘昌松(律师)

  相关报道见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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