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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少华受贿千万一审被判16年

西安市中院认定其受贿1324万元,滥用职权致国家财政损失310万元

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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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昨日上午,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据西安中院官方微博,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春章、龙向彬、曾佐桥、曾超懿、张宇恒、何智慧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24万元。此外,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310.6372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少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廖少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的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

  ■ 焦点

  受贿超千万为何判罚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5000元即构成犯罪,贪污1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样是受贿过千万,廖少华、季建业获罪15年,而同样是省部级官员的田学仁、王素毅却被判了无期徒刑。

  廖少华、季建业都是具有坦白、全部退缴、认罪悔罪三个情节,同样都是因为这一个罪获刑15年,这是否意味着接下来涉案千万判15年会成为官员的“标配”?

  对此,田学仁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表示,廖少华、季建业案确实透露了这一信号,因为对官员审判重点不在判多重的刑期,而在于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田学仁受贿是1900余万,显然与廖少华1300余万、季建业1100余万不同,此外除了从几个法定的从轻情节看,还要考量该官员的涉案对国家、社会造成影响的程度,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赋权给合议庭来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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