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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群众检举控告,岂能抱怨“太迟”

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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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2014年3月以来,广西都安县龙规屯的一条村级公路,被龙规屯籍矿老板韦炳克侵占建设私家别墅,导致原有公路被迫改道,堵住了村民黄生利家的大门。都安县国土局局长韦俊昌在接访时,责怪黄女士一家不早日反映问题,称“被人强奸,生小孩了你才去告他?”

  对于黄女士一家来说,他们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不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面对“侵地建别墅”,他们既有权依法检举控告,但同时也并没有必须及时控告甚至是“非控告不可”的法律义务。

  相反,对于作为土地执法部门的国土局来说,面对“侵地建别墅”等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主动查处”则是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

  所以,抱怨群众检举控告太迟,显然不仅在道义上显得很不厚道,也无形中将公民权利义务化、将政府义务置换成了公民义务。

  从媒体报道来看,黄女士一家的相关检举控告,并非姗姗来迟,如“从2014年开始,黄女士和哥哥黄生利不断求告各级政府”,因此控告不及时,也很可能是政府自身原因造成的“耽搁”。

  对于像“侵地建别墅”这类土地违法行为,当地土管部门何以未能主动发现查处,非得坐等群众上门检举控告,甚至作出这样的“神回复”,不仅在言辞态度上显得十分粗鄙,而且从基本法理逻辑上看,也完全是一种说不通、站不住脚的引喻失义。

  □张贵峰(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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