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下一篇

“庸官召回”可别异化为“另类保护”

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 社论

  区分法定责任和“召回”责任,是“官员召回制”能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该法办的却被“召回”了,该就地撤免职的就被送去学习培训,这样的“召回”无异于纵容包庇。

  贵州黔西南州开展的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制度,日前引起社会关注。据报道,黔西南州从去年10月开始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仅实施两个多月,全州就有1231名“懒官”被“召回”(含处级干部59名)。这一做法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有可能成为一种推广的模式。

  “庸官召回”的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自十八大以来,案件查处上有“打虎拍蝇”的凌厉攻势,制度完善上有各类监督手段不断得到强化。一些官员由此发出了“为官不易”的感叹。若官员有感于此而选择更加谨慎地依法履职,这正是反腐先治标后治本追求的目标。但也有些官员不是转向勤勉为官,而是选择以消极怠工等方式来对抗新一轮的反腐行动。所谓“为官难为,那就为官不为”,“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等段子,成为一些庸官、懒官的信条。

  “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做样子,疲疲沓沓混日子”,这样的庸官哪怕没有“吃吃喝喝捞票子”,也有违从政之道,有失为官之责。“法无授权乱作为”是一种腐败,“法定职责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在反贪仍需继续深入推进的当口,治理官员庸懒散现象同样应提上日程。反贪与治庸并不是二者择一的单选题,而是理当成为协同推进的整体战略。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不作为是渎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庸官召回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其制度实验意义应得到认同和鼓励。官员普遍由“选任”而产生,这是有权选任官员的部门能主导“官员召回制”的制度基础所在。但由于涉事州单位时间内被召回的官员比率过高,难免引发民众吐槽:这么高企的“劣品率”,负有选官责任的当地组织部门主要领导人是否也应被“召回”?

  “官员召回制”的成败,还在于召回标准的标准化与科学性。据黔西南州政府网公布,该州兴仁县共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划定了12种情形,包括工作不思进取,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及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搞内耗,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等等。这些认定标准虽细,有些仍嫌过于主观和抽象,不够“标准”。何谓“工作不思进取”?这是民众反馈导向,还是上级说了算?有的则涉嫌违法违纪,较之“召回”,依法究责才是第一位的。如果该法办的却被“召回”了,该就地撤免职的就被送去学习培训,这样的“召回”或许就会异化成了对腐败官员的另类保护。

  区分法定责任和“召回”责任,是“官员召回制”能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为官不为”应予治理,“官员召回制”是治理“为官不为”的基层尝试,研究其运作,总结其经验,汲取其教训,科学评估这一制度的现有成效,是判断这一制度是否值得完善或推广的亟须。而无论“官员召回制”的未来命运如何,向懒政者宣战,遏制为官不为都将继续下去。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