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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字的“抄袭”也是学术上严重失误

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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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雨政风

  凡是立志搞学术的人,就必须以原创为生命。哈佛法学教授、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年的恩师劳伦斯·却伯,只因二十年前的一本书里19字的抄袭,被认定严重失误,却伯自己也公开道歉。

  学界从来都不是净土。学术天地里,人人都很义愤的不端行为,就是剽窃,或曰抄袭。学术成果最难的是最初的生产,一旦被生产出来,复制和传播往往易如反掌。这一点,任何转发过他人拍的照片或者写的文字的现代人,都不难理解:鼠标一点,想跑多远跑多远。但如果没有最初的原创作品,任何复制和传播都无从谈起。

  凡是立志搞学术的人,就必须以原创为生命。对学者来说,原创是基本职能,而不抄袭不剽窃则是不可逾越的职业红线。道理很简单:不原创,要学者干什么?而且,其实行内人都明白,原创也并非那么艰难。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解读、不同角度的分析、不同的方法等,任何方面的稍稍改变,都可以制造出原创的作品。天下就一本《红楼梦》,居然养殖出一门博大精深的红学,就是一个例子。哪怕是研究曹雪芹有多少根头发或者一根头发上能站几个天使这等在很多人看来完全无用的学问,你也首先得是原创,不能抄袭别人的成果。

  最近国内炒得火热的一个事件,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于某的“抄袭门”。某学术期刊公告称,于发表的一篇论文大段大段翻译一本英文专著的部分章节后照搬为自己的论文内容,构成抄袭。北大校方雷厉风行,几个月后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了于的博士学位。

  这件事让我有些吃惊的倒不是北大下的狠手,而是后来网上的一些反应。据说有一大堆法学专家集会研讨,结论是北大对于某撤销学位的处罚“量刑过重”。还有人义愤填膺地往体制问题上拉扯,说这是对学生(即对弱者)的狠毒惩罚,以及以“学生利益换取学校某一光环”云云。

  这个“抄袭门”的细节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不便对个案作评论。但总体上,由于我所处的学术环境对抄袭的严防死守,个人无法对任何抄袭行为生发出一点的同情和理解。“兄弟在美国法学院读书的时候”,被时时警告就算是学生论文也不能抄袭。当然,当时也并没有人系统教我们什么是抄袭,曾经问过导师,他只是举个例子说,和别人的句子连续七个字相同(没有加引号和注明来源),就可能被认为是抄袭。后来我认识到,这个让我当时倒吸一口凉气的标准不能教条理解,而是要适用普通法上一个著名的客观标准,即该种情况下针对一个“通情达理的人”(reasonable person)应该采取的标准。

  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相当严苛的标准,在学界撒下一张密密的法网,使得许多大牛中招。比较著名的一个例子是哈佛法学教授、美国宪法学头号人物、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年的恩师劳伦斯·却伯(Laurence H.Tribe)的抄袭门。2004年,却伯教授被发现他1985年出版的一本书,其中“抄袭”了弗吉尼亚大学教授 Henry Abraham出版于1974年的一本书的一点内容。是的,确实只是一点,具体而言是照搬了后者几个短语和一个整句,加起来总共19个(没错,是19个!)单词。此事一度成为美国各大报纸热议的新闻,盖因却伯教授不仅法学修养深厚,还以学问卷入政治而名满天下,比如他在著名的布什诉戈尔案中,是戈尔一方的主辩护人。哈佛大学不敢怠慢,组织专门委员会调查,最后得出一个甚为公正的结论是,却伯教授虽非故意抄袭(事实上这是他的学生助理查资料时候顺手牵羊干的),但严重违反学术纪律,因为他虽然引用了Abraham的书,但在上述短语和句子部分未直接标明出处。哈佛大学对却伯教授予以公开警告和谴责,说这是他学术工作上的严重失误(“a significant lapse in proper academic practice”),却伯自己也公开道歉。

  19个字的抄袭,而且调查的是却伯二十年前出版的一本书。有好事者问,如果适用上述标准去清查我国学者,会不会出现尸横遍野、十室九空的局面?答案很可能是。我当年读研时候,读着一本某名教授的大作,看到某段论述英美法的精彩处,欲从注释寻其来源,却见注释赫然是“ibid”, 稍通英文的我也知道这是“见前注”的意思,但这个内容为ibid 的注释的前注却是一个中国法律的法条,和那段英美法的比较论述风马牛不相及。于是掩卷一笑,云淡风轻。中国的学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引介过程,学术不甚规范,也是难以避免的。

  □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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