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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二审强调立功表现

21起案件事实部分昨日审理完毕,今日将法庭辩论

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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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前中)昨日在庭审现场。当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赵志红案。新华社发

  昨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

  当天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瑞军介绍,21起案件的事实部分全部在昨日审理完毕,今天将进行法庭辩论。

  当天的公开审理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新京报记者 周清树 邢世伟

  ■ 追访

  赵志红庭审强调“立功表现”

  律师称赵志红认可指控,透露出强烈的求生欲望

  “赵志红对指控事实全部认可,但透露出强烈的求生欲望。”昨日下午,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瑞军告诉新京报记者,赵志红认为其主动供述“呼格案”等,属于立功表现。

  不愿反复回忆作案细节

  昨日上午的法庭审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这三起案件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2003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赵志红的辩护律师谢飞及张瑞军,提出一审认定的这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不过对于一审认定的这三起案件,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张瑞军介绍,赵志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1起案件全部认可,但不愿意反复回忆细节。“在问到时间、地点等细节时,他就说记不清了。”

  认为承认“呼格案”立功

  “下午宣读上诉状时,赵志红着重强调了‘立功表现’”,张瑞军说,赵志红认为,他主动供述了很多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案件,属于立功表现,尤其是“呼格吉勒图案”,属于重大立功。“他反复提到,法律的意义是为了挽救人,经过10年的改造,自己已经脱胎换骨,已经不是以前的赵志红,希望能够通过劳动回报社会。”

  张瑞军认为,这透露出赵志红强烈的求生欲望。一审后至今,谢飞和张瑞军两次会见了赵志红,双方交换辩护意见以及询问是否有新的证据。在这两次会见中,赵志红都很平静,也强调了“立功表现”。

  律师第二次会见赵志红时,赵志红提到,他以为提交上诉状后会是书面审理,只是走一个程序,他也利用这个程序拖拖时间;他没想到是开庭审理,觉得程序比较繁琐。

  张瑞军说,尽管赵志红对指控案件全部认可,但他们还是会从法律和证据的角度为赵志红进行辩护。

  除对上午审理的三起抢劫、盗窃案,他们均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外,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两位律师就两起强奸案、四起故意杀人案以及一起强奸案中的盗窃案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

  ■ 案情

  赵志红一审获判死刑

  被认定“呼格案”真凶

  今年1月5日,“赵志红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历经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开宣判“赵志红系列案件”。

  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本组稿件采写 新京报记者 周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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