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当庭宣判;涉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是双方争辩一大焦点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一审原告败诉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二审昨日开庭。4月20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杨剑波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等处罚决定;证监会则要求维持原判。就像一审中一样,双方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焦点
在北京高院的二审中,上诉人杨剑波和被诉人证监会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并在庭审时出示了相关笔录、证词等证据。
四个焦点包括,被诉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认定事实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上诉人所称的遗漏问题;涉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8·16事件”当天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存在豁免情形;杨剑波是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杨剑波一方看来,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和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但一审判决中回避了内幕交易的法律构成和事实要件,也就是说一审判决连什么是内幕交易都没有进行审查,就做出了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在庭审中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内幕信息问题,证监会一方辩称,根据法律法规和长期的执法实践总结,内幕信息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大特性,光大证券“乌龙指”符合上述特性,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
李江反驳称,根据法律规定,除了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外,内幕信息还必须包括关联性;同时,交易信息不能算作内幕信息,否则市场上任何机构导致个股涨停和跌停都要出来澄清后再进行下一步交易操作,这是荒谬的。
“光大证券既未交易自身公司的股票,也没有获知交易的180ETF成分股的内幕信息,没有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所以不构成内幕交易。”李江说。
此外,李江表示,光大证券是遵循既定交易计划进行的对冲交易,符合既定交易策略,是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同时,杨剑波进行的交易是执行公司决策,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证监会则认为,杨剑波在此事件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
一审判决杨剑波败诉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对冲措施。
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这一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去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三次延期后,去年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对于二审的判决,杨剑波另一位代理律师杨翼飞表示,判决结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下达,但不排除延期宣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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